周珂[1]
2011年3月10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宣布,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係已經形成。到2010年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係,是黨的十五大提出的新時期立法工作目標。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係的建成,我國法製發展史上的重要曆史節點,它標誌著我國法製發展進入了新階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係,不是僵化固態的,它作為上層建築的一部分,始終服務於我國改革開放、現代化建設的實踐需要,始終是一個富有彈性、開放和動態發展的有機體係。本次全國人大確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係由七個部門法組成:憲法、民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和程序法。我國環境法被分割為幾部分,一部分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其他汙染防治專門立法為主的法律歸入行政法部門;另一部分是以各種自然資源保護立法為主的法律則歸入經濟法部門;還有少量立法被歸入社會法部門。這種分割環境法的思路與國際上環境法發展趨勢明顯不同,雖然比較客觀地反映了我國環境法的曆史和現狀,但也產生了一些值得關注的新問題。
一、當代環境資源一體化保護的趨勢
總體上來看,世界上主要國家環境法的發展趨勢都是由單一的汙染防治或自然資源保護走向二者的結合,其原因是二者有著共同的理念,即可持續發展的理念。這個理念與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以及民法、刑法等部門法的理念有著明顯的區別,誠然,可持續發展作為我國的經濟發展戰略,各部門法也要有所結合,但作為法的價值追求和基本理念,可持續發展是任何一個傳統部門法所不可能代表和兼容的,環境法法律價值和基本理念的不可替代性已在上述國家的立法和法律體係建設進程中得到充分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