仝誌輝[1]
摘要:當前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速度很快,但質量堪憂,發展不規範已經成為突出問題。《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一些不當規定和立法空白是造成不規範發展的重要原因之一。為使農民合作社適應廣大農戶發展合作社的新要求,作者建議在全國人大已經啟動的法律修訂中,明確合作社定義和準入條件,規範和加強聯合社發展,對現有法律第2、8、49、50、51條進行修改。通過法律更加明確的導向和規製,引導出合作社規範發展的新局麵。
當前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速度驚人,但多數專業合作社的運行質量達不到法律和扶持政策的要求,已經嚴重影響到通過合作社來加強農業社會化服務體係、建設現代農業的“三農”戰略部署。僅僅通過加強示範社建設和提升行政扶持的精準度不足以解決大麵積的合作社不規範問題。在當下全國人大正在進行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修訂中,應盡快訂立某些法律條款,從而有效提升規範合作社發展的效果,推動現有不規範合作社的轉型和新建合作社的規範化。
一、發展不規範是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中的突出問題
(一)發展不規範的總體情況
在2007年《農民專業合作社法》通過並實施之後,合作社加速發展,截至2015年年底,全國共有農民專業合作社1531105家,比2014年增長了22.6%,出資總額34萬億元,比2014年增長了25.27%,都保持高位增長。合作社成員總數已經達到4159萬人,超過全國農戶總數的1/3。
但在高速發展的同時,“假、空、小、弱、散”問題突出。合作社發展存在的不規範現象主要有:社員民主權利沒有落實,合作社民主管理製度形同虛設,多數合作社的重大決策是由社長或少數幾個大戶社員說了算;合作社內部盈餘分配不能遵照法律規定的按交易量返還,限製了普通社員從合作社發展中獲利的機會;合作社與外部經濟主體的交易關係不規範,很多時候,合作社隻是大戶、農業企業的翻牌;大戶、家庭農場、農業企業掛著合作社的牌子,套取國家對合作社發展的扶持資金;不規範的專業合作社為了擴大經營規模或者套取政策扶持,紛紛成立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使得合作社發展不規範的現象在聯合社層麵繼續發展,在更大程度上侵犯普通社員的權益,消減國家政策扶持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