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思斌[1]
摘要:慈善組織財產的法律定性關係到慈善組織非營利性原則的遵守及慈善組織經營性活動的邊界,是慈善立法的重要議題。關於慈善組織財產的性質主要有公益產權說、社會公共財產說以及法人財產說幾種觀點。事實上慈善組織財產具有社會公共性和法人財產權的二元屬性,這兩者之間並不存在根本性矛盾。無論是在法律定性還是製度安排上都不能僅用營利性法人財產權理論來解釋慈善組織的財產權屬性,還需要兼顧慈善組織本身所體現的社會公共性以及其作為獨立法人的財產權。出於平衡慈善組織財產二元屬性的目的,慈善法在製度設計上對慈善組織經營性活動規則、慈善項目終止剩餘財產處理,以及慈善組織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標準等加以規定。慈善組織財產二元屬性的理論對於慈善法的完善及配套法規政策的製定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
關鍵詞:慈善法 慈善財產 法人財產權 社會公共性
慈善財產包括慈善組織的財產和慈善信托財產,但因慈善信托財產的管理與使用除了適用慈善法的一般規定外,還主要依據信托法的規定來執行。因此,慈善法中關於慈善財產的規定,主要針對慈善組織的財產。慈善財產不僅是慈善組織正常運作和承擔民事責任的物質基礎,而且是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實現慈善目的的物質保障。基於對慈善組織財產的法律性質的不同認識,必然會得出關於慈善財產管理和使用的不同結論。因此,對於慈善組織財產的法律規範必須在理論上厘清慈善組織財產的法律性質,以此為基礎,設計慈善財產管理和使用的規範。
一、關於慈善組織財產法律性質的爭議
(一)慈善組織財產法律性質的基本觀點
慈善組織財產法律性質的核心是慈善財產的歸屬和利用問題,目前關於慈善組織財產的性質,理論界和實務界的認識並不一致,主要有如下三種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