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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真對待破產法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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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設置專業的破產審判庭,需要關注專業法庭設置的法律依據、專業法庭的專業人才配置、破產案件的管轄權規則設定等諸多因素,但其中,破產案件的特殊性當屬最為根本的因素,關係到破產審判庭設置的必要性與合理性。國外在設置專業化審判組織時,注重從案件特殊性入手,通過案件審理進一步延伸司法職能,並盡可能通過司法審判為行業發展和糾紛解決提供借鑒和引導,美國聯邦破產法院就是最好的例證。就中國的實踐總結而言,破產法的“坩堝”效應、破產程序的多元特性和終極特性,決定了中國構建破產案件審判庭的必要性與正當性,當是時下發展的必然選擇。[25]

2.完善破產管理人製度

破產管理人製度是《企業破產法》的重要製度創新。管理人本是在法院裁定受理破產案件後才介入破產程序的主體,但因管理人在破產程序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管理人的素質和能力關係到法院審理破產案件的質量和效率,也影響到法院受理破產案件的積極性。根據《企業破產法》的授權條款,最高人民法院先後製定了管理人指定和管理人報酬確定辦法,構建了現行的破產管理人製度,但從實踐運轉來看,管理人的指定、職責的履行及責任追究等方麵仍然存在一些問題,影響到了破產案件的受理和審理,為此,筆者提出如下改進建議:

第一,完善管理人的指定方式。根據最高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規定,管理人的指定有隨機方式、競爭方式、接受推薦三種方式。其中,隨機產生是一般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主要方式。隨機方式包括輪候、抽簽、搖號等形式。競爭方式適用於“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或者在全國範圍有重大影響、法律關係複雜、債務人財產分散的企業破產案件”。接受推薦適用於“經過行政清理、清算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破產案件”。在管理人指定方麵存在的問題,一是隨機指定方式選任的管理人存在能力不足、不稱職的問題。二是管理人缺乏重整案件管理能力。現管理人主要是從事破產清算工作的清算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大多數缺乏從事重整管理的經驗,難以應對債權、股權、債務重組等的複雜商業運作與財務管理事務,很多本應由管理人進行協調、處理的事務,最後不得不由法院、政府去解決。三是對於競爭遴選方式指定管理人仍存在一些製度上的真空和人為操作空間。針對上述問題,部分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對管理人製度進行了一些創新探索。例如,深圳中級人民法院、上海高級人民法院采取了管理人分級和案件分類的做法,浙江高級人民法院、常熟人民法院實施以評分製為主導的競爭遴選結合隨機搖號的製度來確定管理人,並探索出了一條可操作的實踐路徑。現行司法實踐中關於管理人指定機製的探索和創新,折射出中國推行管理人分級管理的必要性和緊迫性。為此,我們提出如下具體改進建議:(1)總結實踐經驗,盡快推動“管理人分級、案件分類”的管理機製。根據案件複雜程度,由具備相應等級的中介機構來擔任管理人。同時,可以考慮將競爭加搖號作為管理人指定的一種重要方式。(2)管理人的分級管理必須和動態的考評機製結合起來。要完善對管理人的考評機製,建立管理人的業績檔案,考評可以由法院、行業協會定期組織,采取征詢相關法院意見、向債權人等當事人問卷調查等方式進行,按照考評業績對中介機構進行等級維持、下降、上升的確定。將評價不好的中介機構列入“黑名單”,經過一段時間的整改後,如仍不能達到相應要求,即將其從管理人名冊中剔除,以不斷優化管理人的隊伍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