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陽光[1]
摘要:破產法是市場經濟法律體係中的重要製度,也是衡量一國市場經濟發達程度的重要標杆。中國經曆了新舊破產法時代,在立法、司法和學術研究方麵均取得了長足的進步。就立法而言,企業破產立法不僅吸收了國外的先進製度,也更新了傳統錯誤觀念,發揮了破產立法的倒逼功效,但個人破產法的缺失等問題依然突出;在司法實踐層麵,破產審判工作進步顯著,但遭遇的各種司法困境也折射了破產法本身及其配套製度存在的諸多問題;在學術研究層麵,大陸破產法學科一直麵臨著破產法的公法、私法屬性和部門法定位的爭論。破產法實則為綜合性法學學科之一,迫切需要以問題為導向的跨部門法、跨學科研究來夯實理論基礎並轉變研究範式。
關鍵詞:破產法 市場經濟地位 司法困境 公私融合法
一、問題的提出
企業破產製度既可以公平保護債權人、債務人利益,又可以實現優勝劣汰、促進資源優化配置,是法治化市場退出的有效途徑。中共中央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要“更加注重運用市場機製、經濟手段、法治辦法化解產能過剩,加大政策引導力度,完善企業退出機製”,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進一步明確要加強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著力提高供給體係質量和效益,尤其強調要對產能過剩行業實行關停並轉,對“僵屍企業”采取資產重組、關閉破產等方式予以處置。
“僵屍企業”處置為中國企業破產法的實施以及相關製度的改進提供了機遇和挑戰。從機遇層麵而言,企業破產法必將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視,並在僵屍企業處置過程中發揮重要的作用,破產製度的功能以及現行立法存在的問題都將在此過程中得到展現進而引起重視。從挑戰層麵分析,現行企業破產法存在天然的缺陷,盡管各地法院在積極探索、尋找對策,恐怕依然難以完全滿足“僵屍企業”處置工作和破產法實施常態化的需要,再加上自立法以來就存在的種種對破產法的認識誤區甚至是偏見如何在短時間內澄清或消除,都是“僵屍企業”處置和破產法實施過程中需要認真研究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