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條【形象權】
自然人的其他人體形象,以及其他視覺上能夠辨別的個人身體標識,準用肖像權保護的規則。
【立法理由】
查形象權在有些國家立法確定為獨立的權利,是指民事主體對標表其人格特征的形象利益獨占享有、使用以及獲取相應利益的具體人格權,與肖像權保護的人格利益不同,因而應設獨立的人格權,與肖像權一道保護自然人人體標識利益。形象權的客體是形象利益,保護對象包括自然人除麵部形象之外的身體形象和自然人的整體形象,亦包括精神利益和物質利益兩種。形象權與肖像權保護的客體不同,但是保護方法相同,故在保護規則上,準用肖像權保護規則。
第二十四條【聲音權】
自然人享有聲音權。未經本人同意,禁止非法錄製、歪曲、模仿、剪接他人的聲音,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自然人可以協議方式,準許他人有償或者無償使用其聲音或者聲音作品。
兩個以上的自然人對同一部聲音作品享有共同的支配權,適用本法第七條有關人格利益準共有的規則。
【立法理由】
查聲音權在美國受隱私權的保護,且有部分國家專門規定為獨立權利,是指自然人自主支配自己的聲音利益,決定對自己的聲音進行使用和處分的具體人格權,故本法規定為獨立的具體人格權。聲音權的客體是自然人的聲音所體現的人格利益。聲音和姓名、肖像一樣,具有人格標識作用,且有藝術價值,不僅具有精神上的利益,更具有明顯的財產利益。聲音權包括聲音錄製專有權、使用專有權、處分專有權,體現了聲音權的專屬性,權利人可以錄製、使用、處分自己的聲音,任何人不得幹涉且禁止他人非法錄製、歪曲、模仿、剪接自己的聲音。有償或者無償轉讓聲音使用權的,應當通過協議方式進行,並在約定的範圍內使用。對於兩個以上的權利人的聲音作品,享有聲音利益準共有的支配權,依照人格利益準共有的規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