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格權法》建議稿及立法理由書
楊立新 扈豔[1]
摘要:編纂中國民法典應當製定人格權法編,已經越來越得到大多數民法學者的讚同,且理論說明也越來越清楚。但是,也有部分學者對此持反對意見。本文是作者為推動人格權法的立法,在200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第四編“人格權法編”的基礎上,廣泛借鑒人格權法建議稿的經驗,撰寫而成,並附加立法理由書,對應當製定人格侵權法,以及設置各個條款的理由逐一清楚說明,具有很強的說服力。
關鍵詞:人格權法 建議稿 立法理由 民法典 分則
導言
查文明社會以降,法律就保護人格權,但民法對人格權的保護並未被高度重視,通常將其作為消極的、防禦性的民事權利對待。自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來,特別是在當代,世界各國均高度重視人格權的保護與立法,盡管有法國法的不作具體規定、德國法的在侵權法中規定、瑞士法的在民法總則中規定、魁北克法的在人法中規定以及烏克蘭法的在民法分則單獨規定的不同的人格權法立法例,但都表現了民法典對人格權法的重視,實現人格權由消極權利向積極權利的轉變,甚至在世界範圍內出現了“21世紀的民法以人格權法的發展為典型標誌”的主張。麵對世界民事立法的形勢發展,以及我國民事立法、司法的經驗及保護人格權的實際需求,編纂民法典應當單獨製定人格權法編,作為民法分則的重要組成部分。此乃順應世界形勢,兼顧我國社會實際需求的高瞻遠矚的民事立法舉措。
盡管在我國民法學界,編纂民法典單獨製定人格權法編的主張已占主導地位,且為200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所采納,但反對之聲仍然存在。觀其反對主張,不外乎基於人格權與人格的本質聯係而不能獨立成編,人格權為消極防禦性權利與其他民事權利有本質性區別而不能獨立成編,人格權不能適用民法總則有關規則而不能獨立成編,法人不享有人格權而不能獨立成編,以及人格權法獨立成編可能引發“顏色革命”等理由。這些理由已經被學者所批駁,不足以成為阻止編纂民法典製定人格權法編的根據,也不能支持將人格權法編入民法總則或者侵權責任法的主張。故多數民法學者仍然主張製定單獨的人格權法,作為我國民法分則的單獨一編,且為民法分則的第一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