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鵬[1]
摘要:對於地方性法規進行合法性審查,要依據一些方法。能在法律層麵作出判斷的,則回避憲法判斷;被審查法規除憲法外,無其他上位法依據的,則要作出憲法判斷。能作出合憲和違憲兩種解釋的,要優先作出合憲解釋。地方性法規違憲的結果可分為全部違憲和部分違憲,前者包括超越權限和違反法定程序等情形,導致撤銷的結果;後者則可將違憲部分予以撤銷。法規審查過程中,還要對被審查規範製定的立法目的、規範領域、所涉及對公民權利的限製、規範手段選擇的考慮等立法事實問題進行判斷。
關鍵詞:地方性法規 合法性
根據我國《憲法》和《立法法》的規定,地方性法規不得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地方性法規必須合憲、合法、合規。如何對一個地方性法規的合憲、合法性進行判斷,在何種情況下,我們可以得出一個合憲(違憲)或者合法(違法)判斷?除了對“抵觸”這一標準從法教義學上進行技術分析和界定外,[2]還需要研究作出憲法判斷、法律判斷的具體情形以及二者之間的區別,部分違法和整體違法的切割,以及與合法、合憲判斷密切相關的立法事實判斷問題。本文即打算在借鑒比較法經驗的基礎上結合地方性法規審查的典型個案對這些問題進行初步探討。
一、憲法判斷還是法律判斷
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地方性法規合憲性、合法性同時具有審查權限,這是我國《立法法》明確規定的。但是,對於地方性法規進行審查,何時應作出憲法判斷,何時應作出法律判斷,在我國的法規審查實踐中,尚未形成成熟的做法,在學界還遠沒有形成較為成熟的理論。但是,此問題卻是探討地方性法規合法性審查必然要討論的一個重要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