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根據新條例的規定,征求意見情況和協商情況,是草案送審稿的必要組成部分。如果缺乏這些組成部分,從立法法的法治要求來講是不合法的。在這裏麵我們看到黨內立法的論證、參與、協商的法律效力機製保障仍然是不夠充分的。目前來看,新條例在征求意見的處理上、效力保障機製上,更多遵循內部工作的程序習慣,缺乏理由說明,缺乏對意見參與方的回應性、公開性。這是需要在以後的條例修改或者實際工作中加以改進的。這裏,我試圖提出一個地方性的樣本,供以後黨內製定各級規範進行參考或者在新條例進行修改時可以加上這一條。2008年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對於征求意見效力保障機製的設計,我認為是比較合理的:要求對於專家意見和公眾意見吸納來了之後,製定機關有責任對這些意見進行完整地分類處理,同時對於采納不采納的情況進行理由說明並及時公開。這就建立了明確的說明理由製度,要求在正式文本公布之後,同時公布對意見的處理情況,這就推進了立法的公開性和回應性。
經過多方參與的科學民主的起草程序之後,一部法規走到了審議批準的程序。經過這個程序,一個法規就呱呱墜地了。審議批準的程序也非常重要,因為起草機關畢竟不能代替有權製定黨內法規的職權機關。
草案的審核要點是同時進行合法性與合理性的審查。新條例要求草案的審核要從六個方麵著手:第一,我們製定的是黨內法規,首先審查法規與黨章是否一致,與黨的理論、方針、政策是否相抵觸。如果與黨章不一致,隻能退回去重做。第二,是否與憲法法律相一致。我們知道所有的黨內立法都是為了幫助黨組織跟黨員幹部在憲法法律範圍內活動,所以與憲法法律不一致的也要退回去重做。第三,與上位黨內法規是否一致。上位黨內法規指的是黨章以外,以準則、條例的形式所表現的效力位階相對較高的黨內法規。剛才我們說製定較低位階的黨內法規時,不僅要審查與黨章、憲法、法律的一致性,還要審查與準則、條例的一致性。如果不能跟準則、條例一致的也必須退回去重做,因為這違反了法製統一原則。第四,是否與其他黨內法規相衝突,這指的是新製定的一部黨內法規是否能夠與之前的法規進行銜接。這是新法與舊法之間的規範協調問題。第五,是否與有關部門和單位之間進行協商。這個也是對前麵起草階段的要求,相關機關要看你是不是按照新條例的要求經過了征求意見的合格程序。第六,是否符合製定權限和程序,有沒有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