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體係何以“以憲法為核心”
上官丕亮[1]
摘要: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法律體係,必須確保法律體係始終“以憲法為核心”。“以憲法為核心”不應當將憲法視為部門法的表現形式,應當取消“憲法部門”並劃分新的法律部門,應當堅守憲法是部門法的立法依據之原則,應當堅守健全違憲審查製度,應當積極開展依憲釋法活動。
關鍵詞:法律體係 以憲法為核心 部門法 立法依據 違憲審查 依憲釋法
2014年10月23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麵推進依法治國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強調提出:“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係,加強憲法實施。”無疑,如何確保我國的法律體係“以憲法為核心”是完善我國法律體係以及全麵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問題,我們必須作出回答。在此,本文擬就如何保障我國法律體係“以憲法為核心”的問題作一點探討,以期拋磚引玉。
一、法律體係“以憲法為核心”不應當將憲法視為部門法的表現形式
翻開我國法學各學科的教科書,幾乎大同小異地寫道,法的淵源(或法律淵源)包括多種含義:法的曆史淵源、法的理論淵源、法的形式淵源、法的本質淵源,等等。[2]但緊接著往往又強調僅在“形式淵源”這一種意義上使用“法的淵源”概念,即把法的淵源與法的形式等同起來,這已經成為法學界的“通說”。[3]這樣一來,好像法的淵源(或法律淵源)就是指法的表現形式。[4]同時,我國幾乎所有的部門法學者在論述各部門法的淵源時都將憲法作為部門法的淵源,當然也都把憲法視為部門法的“形式淵源”,即表現形式。
然而,關於作為部門法之淵源的憲法在部門法的立法、執法和司法中究竟起什麽作用,我國法學界的學者們卻隻字不提。似乎憲法對部門法來說,僅有“形式淵源”意義,而沒有多少實際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