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京逵[1]
中國社會主義法律體係的初步建成,標誌著我國法治建設的階段性成果。這一方麵意味著在政治社會生活中最重要的方麵都已經有相關的法律規範予以調整,實現了有法可依和法律完備;另一方麵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係的建成並不意味著我國的法律體係就不需要繼續發展或完善,不需要再根據社會發展的最新情況做出相應的調整。在我國法治建設的目前階段,討論中國社會主義法律體係應當如何完善就成了法律人需要關注的重點問題。本篇文章把社會主義法律體係的完善這個命題分成內在維度和外在維度兩個方麵加以細致分析,澄清其內涵和外延,點明我國法治建設在未來一段時間內有必要關注的方向。
一、社會主義法律體係完善的內在維度
社會主義法律體係完善的內在維度是指法律體係自身作為一種規範性係統,應當保持邏輯上的融貫性,內容上的呼應性,法律精神上的整體性。
所謂邏輯上的融貫性,是指不同的法律條文之間應是不矛盾不衝突的。這種看似非常基礎和簡單的要求,實際上在法律實踐中並不容易做到。不同的法律製定時考慮的情況和需要解決的問題都是不同的,參與法律製定和起草的有關專業人士也不同,更重要的是,法律之間的衝突和矛盾很多時候隻能在個別的案例中才能體現出來,如果這種案例沒有出現,就很難事先預料到兩個法律條文可能存在著矛盾和衝突。因此,想要保證法律體係中全部法律規範之間在內容上一致,隻有通過在法律實踐中發現問題後不斷地糾正。
糾正法律規範之間不一致的具體做法也有很多種。有的時候可能需要通過立法的方式來解決,有的時候可能僅需要司法機關做出相應的司法解釋,還有的時候法官將個案的裁判形成一種既定的慣例來解決。就第一種做法來說,當某些法律可能違反了我國憲法或社會主義法律體係的根本精神和原則,涉嫌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權利時,就需要立法機關果斷根據法律程序對這一下位法予以廢除。而在更多的情況中,法律規範之間的不一致僅僅需要明確法律規範各自的適用條件就能予以解決。這是因為,在抽象層麵上兩個法律規範之間的不一致,可能在具體適用中卻是和諧的。比如說,法律X規定,如果某一個案件滿足a,b,c三種事實條件,則法官應當作出裁決α;同時法律Y規定,如果某一個案件滿足a,b,d三種事實條件,那麽法官應當作出判決β。但是,如果某一案件的事實特征是a,b,c,d,e,那麽就會導致在此案中援引法律X還是Y之間的不確定性,但是,如果司法機關通過司法解釋或者判決等方式使得法律的抽象規定能夠具體化,進一步明確一個法律條文的適用條件,那麽就可以解決兩個法律之間不一致的問題。例如,經過這種形式的具體化後,如果法律X的適用條件可以被明確為a,b,c,e。那麽當前案件的事實特征就滿足了法律X的適用條件,法官應當援引法律X而不是Y作出判決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