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俊[1]
摘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係雖已形成,但該法律體係並不完善,離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堅持立法先行”“堅持法治建設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護人民”等時代要求,尚有差距。而通過弘揚以人為本的精神並推進我國重點領域立法,有助於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係。文章作了以下幾點思考:一是“以人為本”對法律體係完善的要求和時代挑戰;二是完善法律體係要求拓寬人民參與重點領域立法的途徑;三是中央立法推進重點領域立法完善法律體係的思考;四是地方立法推進重點領域立法完善法律體係的思考。
關鍵詞:重點領域立法 社會主義法律體係 完善
雖然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係已經宣告形成,但並不完善。該法律體係對照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堅持立法先行”“堅持法治建設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護人民”[2]等時代要求,尚有差距。而推進四中全會提出的“重點領域立法”[3]則是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係的重要之舉。以人為本,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需秉持的核心立場,也需要在經濟社會發展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係的完善中,予以體現和貫徹落實。因此,弘揚以人為本的精神並以之指引我國立法,特別是推進重點領域立法,對於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係的完善,對於促進法治中國建設,具有重要的時代價值,需要我們付諸努力。
一、“以人為本”對法律體係完善的時代要求和挑戰
(一)“以人為本”對法律體係完善的時代要求
科學發展觀的本質是以人為本。將以人為本作為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係的時代要求,其實是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題中應有之義。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要恪守以民為本、立法為民理念,貫徹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使每一項立法都符合憲法精神、反映人民意誌、得到人民擁護。”[4]這一以民為本、立法為民的理念和指導精神,為我們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係指明了方向。從目標上看,立法先行,推進和加強重點領域立法,完善法律體係,都應以人的自由全麵發展為本,應尊重與保障公民的人權和其他基本權利。隻有這樣,才能反映人民意誌,得到人民擁護。因此,在當前和今後,秉持以人為本的理念,以“以人為本”的法律觀引領法律體係建設,必然要求:將法律體係建設的價值目標定位於為“人”創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環境;要求該法律體係的發展要為了“人”的自由全麵發展而發展,要求該法律體係的建設要依靠“人”;同時,也要求該法律體係建設的成果要由“人人”共享,從而促進依法治國。在我國語境下,“以人為本”中的人,首先應以最廣大人民群眾為本。要在製定、修改、廢止、解釋憲法、法律、法規、規章等的一係列法律體係完善過程中,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為本位,以此引領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係走向完善,推進法治中國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