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兒童文學的人文價值與美學責任
一、兒童文學與兒童讀物
什麽是兒童文學?或兒童文學是什麽?讀者諸君打開《兒童文學教程》,大致都會有這樣的閱讀期待,希望本書首先能準確無誤地告訴大家關於“兒童文學”的定義。但是,試圖提出一個能被普遍接受的關於文學∕兒童文學的定義,就如同提出“人是什麽”“美是什麽”一樣困難。當代美國學者劉若愚在考察了文學與文學研究的現象之後,在《中國的文學理論》中發出了這樣的感歎:“正如所有的文學和藝術企圖表現那不可表現的東西一樣,所有的文學和藝術的理論也都企圖解釋那不可解釋的東西。”雖然理論是灰色的,生活之樹常青,但這並不意味著理論在生活麵前束手無策。本書試圖做的是:小心地、盡可能多視角、多維度地去解釋何為文學、何為兒童文學?給讀者諸君更多的旨益的啟示與思考。
那麽,什麽是兒童文學呢?要了解什麽是兒童文學,先需了解什麽是兒童讀物。“兒童文學”和“兒童讀物”是兩個既有聯係又有區別的概念。兩者的共同性主要體現在它們的服務對象和價值功能上。它們都是成年人為了少年兒童精神生命的健康成長而創作、改編、出版的精神產品,其服務對象主要為少年兒童,即兩者的生產者都是成年人,主要的消費者都是少年兒童。從這個意義上,可以這樣說:“兒童讀物是為兒童準備的精神禮物”“兒童文學是大人寫給小孩看的文學”。兒童文學與兒童讀物又有著很大的區別。從“兒童”與“讀物”的概念出發,更容易認識這種區別。什麽是兒童呢?1989年11月20日第44屆聯合國大會通過的《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明確規定:“兒童係指18歲以下的任何人。”1991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滿18周歲的公民。”由此可見,兒童即是指人類社會中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那麽,什麽是讀物,或者說什麽是圖書呢?《簡明不列顛百科全書》將其定義為:“圖書是手寫的或印刷的,有相當長度的信息,用於公開發行。信息記載在輕便而耐久的材料上,便於攜帶。它的主要目的是在人與人之間傳遞信息,因其便於攜帶與耐久而能達到此目的。它不受時間與空間的限製,行使宣告、闡述、保存與傳播知識的目的。”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規定,凡是由出版社(商)出版的49頁以上的印刷品,具有特定的書名和著作者名字,編有國際標準書號(ISBN),標有定價並取得版權保護的出版物,稱為圖書(book);而5頁以上,48頁以下的,則稱為小冊子(pamphlet)。由此可見,兒童讀物(圖書)是人類社會專門為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精神生命健康成長服務的,適合於他們閱讀、接受的出版物。未成年人包括0至18歲的嬰兒、幼兒、兒童、少年四個年齡段的孩子。由於0至2歲的嬰兒尚在繈褓之中,童蒙未開,因而一般都將兒童讀物的讀者對象界定在3至18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