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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編 兒童文學的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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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言

人類認識自我、掌握世界有多種方法與學科,大而言之有文科、理科,文科之中又有人文學科與社會學科。文(文學)、史(曆史學)、哲(哲學)屬於人文學科;政(政治學)、經(經濟學)、法(法學)屬於社會學科。什麽是文學?或文學是什麽?對此,兩千多年來許多哲學家和文學理論家提出過種種不同的界說:或認為文學是生活的模仿,或認為文學是理念的顯現,或認為文學是被壓抑欲望的升華,或認為文學是審美意識的物化形態[1]……這些定義雖然各說不一,但有一點是共同的,即文學指向人,指向人性、人生、人世、人的精神世界。文學誕生於人,其目的也在於人,在於人的生命。文學活動從來都是屬於生命活動、精神現象層次的,屬於對生命與精神的價值確準。

人文學科對人的文化、生命有多種表達方法,包括邏輯的表達方法(哲學)、曆史的表達方法(曆史學)、邏輯與曆史相一致的表達方式。而文學的表達方式則是一種特殊的表達方法:文學是以“文學的形式”來表達對文化、生命的認知。具體地說,文學是以規範化、美化了的語言文字為工具,通過對社會人生素材的分析、概括、提煉,以致想像、加工、虛構,或塑造典型的形象、描述生動的故事(敘事性文學如小說、童話、報告文學),或營造真切的意境、抒發濃烈的感情(抒情性文學如詩歌、散文),從而表達人對文化、生命的探討,傳遞人對人生、世態的美學評價與精神體驗。文學具有多種功能,文學理論教科書通常將其歸納為認識作用、教育作用、審美作用、娛樂作用,有的還認為文學有精神(心理)治療作用。現代性文學的文體主要有小說、詩歌、散文、戲劇。——以上就是關於文學的一般理論知識,這些知識自然也適用於兒童文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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