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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編 兒童文學的文學體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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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言

文體是指一定的話語秩序所形成的文本體式。中國古代的“體”“文體”既指文類,也指語體、風格等。在通常意義上,文體主要指文學體裁,亦稱之為文學樣式,即文學作品存在的具體形式。文學體裁是作家為了整理、組織、物化生活感受與生命體驗的需要,在長期的藝術實踐過程中創造、發展起來的。但當它一旦形成和確立之後,又成為一種審美規範,製約著作品內容的表達和創作素材的取舍、整理。因而,各類文學體裁都有自己構成的特殊規律,在語言運用、形象描繪、結構安排等方麵有著自己的特點。

一、文學體裁的基本問題

文學體裁是文學∕兒童文學必須認識和把握的重要知識內容。文學體裁的基本問題集中在以下三個方麵。

(一)與時俱進的變異性

文學隨時代的發展而發展。中外文學史的研究表明,在各種文學體裁中,最早出現的是詩歌。詩歌以抒情詩最為發達,以後又出現了以口頭吟唱方式流傳的敘事詩——史詩、英雄頌歌(如《荷馬史詩》《格薩爾王傳》)。詩歌以後才產生了戲劇文學、小說等。

文學體裁的成熟、發展與不同民族文化境域和不同曆史階段對文學性質的認識緊密相關。中國古代文學觀念主要有先秦的“言誌”說,兩漢以後的“教化”說、“緣情”說,六朝至唐代的“物色”說、“意象”說,清末的“意境”說等。在“文以載道”“事父事君”等文化理念的影響下,中國古代文學形成了“詩”(韻文)與“文”(散文)二元對立的兩類文學體裁,即“二分法”。詩(韻文)包括詩、詞、曲、賦;文(散文)包括除韻文以外的一切散體文本。

西方文學觀念經曆了從古希臘的“摹仿”說、“理式”說、“靈感”說,古羅馬的“修辭說”,到17世紀古典主義的“程序論”,18世紀以後的現實主義的“客觀原則論”、浪漫主義的“**說”、“想像說”“天才說”等階段。受此影響,西方文學觀念形成了與中國不盡一致的文體分類方法,即“三分法”。“三分法”起源於古希臘亞裏士多德的文學觀念。文藝複興以後,西方文壇原則上把文學分為敘事類文學、抒情類文學、戲劇類文學三大類,在每一大類之下,又分若幹小類。黑格爾在《美學》中將“詩”分為史詩、抒情詩、戲劇體詩等小類。“三分法”至今仍是歐美各國廣為流傳的文學分類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