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是人的第一需要,不僅是在手段意義上的生存需要,更是與人生意義內在連帶著的發展需要。
無論叫“勞動”也好,稱“工作”也罷,這裏要提出一個最“形而上”,也是一個最為重要宏大的人生哲學問題,那就是:勞動或工作對於人之所以為“人”的重要意義究竟何在?
換句話說,無論苦難的勞動,還是體麵的工作,對我們作為同類的“人”來說,它究竟意味著什麽?是一種純粹“外在性”的苦難,還是具有一定“內在性”的生命意義或人生價值?
再說得通俗明白些,就是:勞動純粹是一個“謀飯吃”的問題,還是意味著一個人“如果不勞動就不是人”或“不工作就沒法做人”了?
我提出這樣的問題,很多到城裏打工的青年民工可能覺得很無聊,以為這老家夥又在搞說教、說大話、講空話。什麽“內在”、“外在”?什麽“生命價值”、“人生意義”?全是些不著邊際的廢話!“我們到城裏打工,直接目的就是賺錢謀生。”
也許,除了一些有“鴻鵠”大誌者,對於大多數打工仔、打工妹來說,之所以背井離鄉到城裏來,辛辛苦苦勞動,其實原因非常簡單,就是為了賺點錢,回家蓋所房子,娶了媳婦或嫁個人生孩子,平平凡凡過日子。
但在實際中,就是這點小小心願,也往往成為難以實現的奢望。青年民工常年出門在外,不能過正常的家庭生活,得不到基本的生理嗬護、心理關懷,而且工作環境和條件往往十分惡劣,缺乏基本的勞動保護,經常超時超負荷勞作,由此引發各種職業病、工傷和礦難都難以得到應有救治,而且老板還常以各種借口拖欠工錢。
據媒體報道,1998年11月,深圳一家毛絨布織造公司擋車工劉濤,平均每天加班4個多小時,18天連續加班78小時,20日那天,她終因勞累過度而暈倒,結果被飛快轉動的機器吞掉了雙臂。這是珠江三角洲眾多外來打工者悲慘案例中一個典型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