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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組建合夥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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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各合夥人訂立合夥企業協議,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企業有三種形式:普通合夥企業、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可以設立為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一個合夥人或者數個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夥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夥企業債務以及合夥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合夥企業沒有最低注冊資金的限製,允許以勞務出資,注冊方便,特別是有限合夥企業形式,可以吸引有資金但不想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者,對缺乏資金,有專業特長的創業者來說,是不錯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