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最高限額為50人,在共同創業者較多、無法組建有限責任公司的情況下,共同創業者可以自願入股,組建股份製合作企業。股份製合作企業的組織形式、股東的責任類似於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創業者都可以成為企業的股東。
股份製合作企業是指以合作製為基礎,由企業職工共同出資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會資產投資組建,實行自立經營、自負盈虧、共同出資、民主管理、按勞分配與按股分紅相結合的一種集體經濟組織。
股份製合作企業股東眾多,容易產生分歧,因此,規範股東之間的股份分配、利益分配、管理權力分配、公司決策程序、股東權利義務等問題更加重要。共同創業者簽訂詳盡的合作協議,可以最大程度上降低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