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者自身如何看待自己的角色,如何理解傳者的權利與義務?此即傳者的角色領悟。處於不同立場的傳者,其角色領悟也是不同的。這與傳者所處的媒體性質有關,也與傳者自身的素質有關。在這方麵,從層次、範圍上來看,有共性傳者角色領悟和個性傳者角色領悟之分。前者指傳者對傳媒人權利、義務的共識,後者指不同的傳媒人根據其個性特征和媒體實踐而產生的有自己特點的角色領悟。
一、共性傳者角色領悟
傳者角色為規定性角色:其角色的權利與義務是由其主管部門明確規定的。共性傳者角色領悟是一定範圍內傳媒人的共識,其範圍可以是國際性的,也可以是國內範圍的,更可以是某一具體範圍的,如某個電視台的。共性傳者角色領悟通過行業性的規範體現出來,這些規範轉化為傳者對自己職業的認識,此即傳者角色領悟。
《聯合國國際新聞道德信條草案》指出:“報業及所有其他新聞媒介的工作人員,應經常自覺努力地保持最高度的責任感,切實履行道德義務,忠實於事實。在報道、說明和解釋事實追求真理時,這項自由應獲得最佳的保障。職業行為的崇高標準,是要求獻身於公共利益。謀求個人利益以及爭取任何有違大眾福利的私利,不論所持有的理由為何,均與這種職業行為不相符合。”[4]這段話說明,高度的社會責任感、獻身於公共利益是所有傳者共同的角色規範。
社會責任是最基本的傳者規範。1947年,美國新聞自由委員會出版的、由羅伯特·霍金斯和12位美國一流學者共同起草的研究報告《自由而負責任的傳媒》首次提出傳者社會責任的觀點,強調了傳者的責任與權利之間的關係。報告分析了當時的傳媒業界狀況,指出:交換消息和意見的言論市場已被少數經濟、企業財團把持,操縱在少數人的手中,間接地危害著公眾服務以及民主政治的基礎。新聞機構的自由應以推動民主政治、承擔社會責任為目的,如果新聞機構逃避它的社會責任則意味著將喪失自由。該報告強調:社會責任是最基本的傳者要求,媒體有責任向社會提供準確、真實、重要的消息。新聞媒體要自律,要注意職業水準的品質,要致力於客觀、公正的報道,使新聞傳播成為社會公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