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人名言
所有的人,對於自由、私產、法律保護都有平等的權利。
——[法]伏爾泰
案例
某單位接收某高校某畢業生,當時已通過體檢、政審考核等程序,該單位表示同意錄用該生,但提出因沒有帶公章,請學校先蓋章簽署意見,他們同意之後再補辦有關手續。校就業提導中心為慎重起見,反複提醒畢業生最好等單位先蓋章,學校再蓋章。但單位和學生本人都很急,單位說:“反正我們已同意接收,隻要方便同學,簡化手續,誰先蓋章無所謂。”學生說:“我體檢、政審都通過了,給我一次機會,我願寫保證,保證因手續不全後果自負。”且該生所在院領導也打電話為之說情。鑒於此,學校先蓋了章。誰知剛過兩天,該單位將該生協議書退回。
簽協議一定要慎重,必須把雙方的約定以文字形式寫下來蓋章簽字方生效,“君子協議”、“口頭協議”都是空頭支票,沒有任何法律效力,一旦發生糾紛,畢業生的利益無法得到保障。因此畢業生必須學會保護自己。一般來說,畢業生最好是親自前往單位簽約蓋章,如果一定要將協議書寄去簽,那應該要求單位先出具書麵接收函,以確保萬無一失。
一、畢業生的權利
權利是指公民或法人依法行使的權力和享受的利益。畢業生的權利是指法律、法規賦予畢業生在擇業和勞動過程中各種權利和在權利的行使中帶來的利益之和。
(一)接受就業指導權
接受就業指導權是指學生有權從學校接受就業指導,學校應成立專門機構,安排專門人員對畢業生進行就業指導,包括向畢業生宣傳國家關於就業的有關方針、政策;對畢業生進行擇業技巧的指導;引導畢業生根據國家、社會需要,結合個人實際情況進行擇業。使畢業生通過接受就業指導,準確定位,合理擇業。2007年12月28日《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大學生職業發展與就業指導課程教學要求〉的通知》規定,從2008年起,提倡所有普通高校開設職業發展與就業指導課程,並作為公共課程納入教學計劃,貫穿學生從入學到畢業的整個培養過程。這一規定,既是學校作為培養人才應盡的義務,也是大學生的一項重要權利的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