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城市化發展中的土地流轉和農民權益保障研究

2.2 土地流轉中的農民土地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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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地流轉過程中,一方麵,農民可以獲得土地流轉的利益、土地轉用的增值收益以及工資收益等;另一方麵,由於土地流轉市場逐步形成,市場主體的多元化決定了行為特征和利益目標的多樣化,在這一過程中就會存在損害農民土地權益的潛在風險。可以說,土地流轉是落實農民土地權益的重要途徑,但如果流轉製度運行失當,也會成為農民土地權益受損的直接原因。

2.2.1 土地流轉中農民土地權益的範疇[9]

土地權益是土地經濟利益在法律上的表現形式。土地權益是社會經濟眾多權益中與土地相關的一種,是指在現行土地製度下,國家、集體和農民對土地所享有的權利和通過行使這些土地權利所獲得的貨幣、實物及其他方麵的收益。[10]農民土地權益是農民最根本的利益;農民土地權益的實現,依賴於國家對土地製度的安排,同時也離不開農民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的支持和保障。

2.2.1.1 農民的界定

農民自古就是國家建設的重要力量。在不同的時期,“農民”所代表的含義不同。“農民”一詞的含義幾經變遷,逐漸擺脫了貶義的色彩,在今天,終於成為一類國家主人的代名詞。不過在我國,“農民”的含義仍顯示出較強的身份性特征。而且“農民”並非一個法律意義上的概念,法律詞典中根本找不到這個詞語。從什麽角度對農民進行界定,保護哪些農民的土地權益,在實踐中還存在較大的分歧和混亂,成為今天農民土地權益保障的原始障礙。

古漢語中農民為職業之指代,史書中記載:“古者有四民。有士民,有商民,有農民,有工民”(《穀梁傳·成公元年》)。範寧對此注之:“農民,播殖耕稼者。”[11]北齊顏之推《顏氏家訓·勉學》中也有“人生在世,會當有業:農民則計量耕稼……”[12]的記載。不過,在我國古代農業社會時期,“民”字義訓為瞑、為盲、為冥,都含有惡意,顯有貴賤的區別。[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