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度是上層建築的內容,真正對農民土地權益產生切實影響的是製度的運行。土地流轉能對農民土地權益產生的積極影響和由於製度運行不當產生的消極影響,我們已經了然於胸。如今更為迫切的是弄清楚如何運行土地流轉,使得農民的土地權益能夠通過土地流轉得到切實的落實。這就需要我們在土地流轉的具體運作上進行選擇。
7.2.1 規模經營——承包地經營權流轉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占有在目前階段對穩定農村和作為勞動力“蓄水池”的作用仍是至關重要的。我國法律一方麵賦予了農民長期穩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另一方麵又允許該權利依法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流轉。為確保農民土地使用權的長期穩定性,中央政策明確了土地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的“三權分置”,並指出土地經營權為產權流轉的對象。因此,承包地規模經營之實現建立在承包地經營權流轉的基礎之上。前文已述,目前我國承包地經營權的流轉仍是以法律規定的上述幾種傳統方式進行且規範性程度較低,而入股、抵押等新型流轉方式仍不普遍且存在較大的風險。不過,在城市化日益推進的情況下,土地流轉是不可避免的趨勢,也是農民創收、增收的主要途徑。因此,探索一條承包地經營權流轉的路徑,使其既能落實農民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長期占有,又能實現土地高效流轉和農民增收,是目前極為迫切的任務。
7.2.1.1 規模經營的基本思路
馬克思在分析決定農業生產力的多種因素時指出,“勞動生產力是由多種情況決定的,其中包括:工人的平均熟練程度,科學的發展水平和它在工藝上應用的程度,生產過程的社會結合,生產資料的規模和效能,以及自然條件”[32]。他還對生產資料的規模和效能進行了著重分析,認為“小塊土地所有製按其性質來說就排斥社會勞動生產力的發展、勞動的社會形式、資本的社會積聚、大規模的畜牧和科學的不斷擴大的應用”[33]。馬克思還指出:“我們所具有的科學知識,我們所擁有的進行耕作的技術手段,如機器等,隻有在大規模耕種土地時才能有效地加以利用。”[34]足見規模經營對於農業生產的重要性。國家立法和政策文件一直支持發展適度規模經營,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於2014年11月共同發布的《關於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也釋放了大力推進土地規模經營的直接而強烈的信號。2016年、2017年的中央一號文件也強調了關於適度規模經營的內容。黨的十九大報告更是具體提出通過經營權流轉、股份合作、代耕代種、土地托管等多種方式加快發展土地流轉型、服務帶動型等多種形式的規模經營,並提出要研究建立農業適度規模經營評價指標體係引導規模經營的健康發展。而且時任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的劉振偉在《關於提請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中提道,從農業農村的現實情況看,隨著富餘勞動力轉移到城鎮就業,各類合作社、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等新型經營主體大量湧現,土地流轉麵積不斷擴大,規模化、集約化經營水平不斷提升,呈現“家庭承包,多元經營”格局。可以說,對於承包地經營權的流轉而言,適度規模經營是當前流轉的目標,而從模式而言則可探索多元的經營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