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從應然的角度思考土地流轉中農民土地權益的保護問題,就必然麵臨一個價值問題,現代法治社會要求將這一範疇限定在法律的框架之內。我們進行農民土地權益保護的法律製度完善和實現方式選擇時,首先要進行價值判斷,明確我們所要實現的目標。
價值體現在主體與客體之間的關係中;法的價值是體現在主體(人)和客體(法)的法律關係中的,表明了法這一客體對主體人的有用性以及法滿足人的需要的關係。“隻有當法律符合或能夠滿足人們的需要,在人與法之間形成價值關係時,才是有價值的。”[1]法的價值因使用不同可分為目的價值、形式價值和評價標準三種。其中,“法的目的價值構成了法律製度所追求的社會目的,反映著法律創製和實施的宗旨,它是關於社會關係的理想狀態是什麽的權威性藍圖,也是關於權利義務的分配格局應當怎樣的權威性宣告”[2]。法律的“價值目標在人們的法律實踐中具有重要的指引和導向作用”[3]。在我國目前情況下,要保護農民在土地流轉中的權益,應體現自由、平等、效率及秩序的價值目標。
7.1.1 身份到職業——自由價值的實現
自由(liberty,freedom)就其英文詞義而言,指的是從約束中解放出來,或者說是一種不受約束的狀態。從法律意義上講,自由是一種權利;對於個體而言,自由權利是人的主體性的體現,也是人的自我意識的現實化。沒有自由,人就不是主體。同時,自由又是促進人類向新的自由邁進、獲得新的發展的保證。不過,我國傳統社會的身份沿襲以及一定時期內戶籍製度對農民和市民之界定,都深深地刻著身份的烙印。農民作為身份之象征始終沒有走向現代職業之自由。
1789年法國《人權和公民權利宣言》宣布人類社會進入了契約時代,國家不再按照身份分配社會權利。梅因在其《古代法》一書中關於人的身份的解放之深入闡釋更為學界樂道,他將這種解放稱為一個“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4]文藝複興和正義理念的傳播為農民身份的解放創造了社會條件;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又為農民解放奠定了經濟基礎。今天,世界各國“農民”之意義多為職業的指稱,從而解除了土地對農民的束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