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農村隨著城市化的推進經曆著重大的轉變。然而,長期以來我國農民的社會保障功能主要是由土地來承擔這一狀況並未發生根本性的變化,農民社會保障權利的現實虛置非常嚴重。尤其是在土地流轉這一背景之下,農村原有的社會保障模式受到極大的衝擊,土地的保障功能正在弱化,農民的社會保障權受到巨大威脅,而國家法律層麵的農村社會保障問題卻沒有因此受到重視。土地流轉中農民社會保障權的落實最重要的就是實現城鄉社會保障的並軌,使得土地流轉之後的農民在進入城鎮的同時,其社會保障的內容也能及時實現對接,確保形式城市化與實質城市化的統一。
6.4.1 城鄉二元社會保障的法律價值反思
從前文所述中可以看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都屬於基本醫療保險製度,本應該是具有普惠性的,不應該存在城鄉差距,但是現實操作中這兩項關乎公民基本權利的醫療保障製度在繳費水平、醫療待遇水平方麵還是存在明顯差距。雖然國家與政府財政對新農合的補助資金均在逐年提高,但由於現實製度上的差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的一些參保對象對自身所參保的醫療保險製度都存在質疑,覺得受到了不公平待遇。而農民的社會保障權利與城市職工和居民之間這種較大的差異會隨著城市化的推進、製度的滯後給農民的社會保障帶來更多的潛在風險。
社會保障權是一項基本人權和憲法權利,適用平等原則。由於社會保障權旨在保障每個人享有有尊嚴的生活,因此,這種平等不應僅僅是法律上的平等,更應是一種最低限度的實質平等。從分配正義的角度看,“分配正義就是要區分經濟不平等中哪些是道德偶然性造成的,哪些是由個人可以控製的原因造成的,哪些是應該通過製度加以糾正的,哪些是個人必須負責的。正義並不意味著社會完全平等,它的目的隻在於將道德偶然性造成的社會不平等降低到最低限度”[34]。社會保障針對的就是個人不可控製的那些道德偶然因素,建立社會保障製度就是為了降低這些因素所造成的不平等。因此,從這個角度講,社會保障權要求社會保障製度從形式和實質上實現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