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城市化發展中的土地流轉和農民權益保障研究

6.3 “土地換社保”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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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換社保”的做法最早在長江三角洲一帶出現。早在1993年,浙江省就為失地農民購買保險,變一次性的土地補償為終身保障。目前,這一做法已經向其他地區不斷擴散。據不完全統計,當前實施(或試點)這一政策的有吉林、遼寧、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廣東、海南、四川、重慶、陝西等省份。早期“土地換社保”政策大多隻解決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問題,資金多來源於安置補助費和土地補償款。

6.3.1 “土地換社保”的不同實踐

20世紀90年代初,“土地換社保”在經濟較為發達的長江三角洲一帶誕生。浙江最早,其基本做法是為在土地流轉中失去土地的農民購買保險,並將一次性的土地補償變為終身保障。這一實踐在一段時間內受到不少農民的歡迎,並在全國範圍內掀起一股學習熱潮。之後,諸如四川、廣東、重慶等省份紛紛效仿,並創造了新的模式(見表6-8)。

表6-8 “土地換社保”的典型模式

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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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方案雖各有不同,但總體上的思路是差不多的。主要內容為“兩換”:第一,農民放棄對宅基地的占有,換取樓房以集中居住;第二,農民放棄其對承包的耕地、林地的承包權和經營權以換取城鎮居民的社會保障。

“土地換社保”這一實踐,雖在一段時間內受到了農民的歡迎,也成為部分地區推動土地流轉的重要方式,然而學界以及輿論對此提出了質疑。王國敏等認為,從“土地換社保”的初衷來看,“土地換社保”既能夠保證土地流轉的加快進行,又能夠解決土地流轉帶來的失地農民的生存問題。因此各地紛紛實踐。然而這一模式在實踐中不宜盲目推行,其潛在風險有三:一是“土地換社保”僅僅是失地補償的替代,無法代替農民社會保障自身的發展,而這一製度的推行容易導致政府忽視社會保障自身的發展和完善;二是“土地換社保”的補償費成為保險費,而農民在流轉土地後既失去了生存保障也失去了長期就業的載體,麵臨城市的高成本生活,陷入進退兩難的境地,最終成為“城市貧民”;三是當前我國城鄉社會保障製度已經初步建立,農民可以加入而無需置換,“土地換社保”本身就是沒有必要的。[18]吳睿鶇提出“警惕土地換社保的負麵效應”,指出土地換社保既不能徹底解決農民的後顧之憂,更有悖於民意,甚至可能成為一些地方政府“圈地運動”的新推手。[19]陳錫文更表示“社會保障是應該政府給我提供的公共服務,在哪個國家、在哪個地方可以跟老百姓講,你要獲得我的公共服務,你就要拿你自己的財產來換,沒有過這種事情。所以這是在製造新的不平衡”[20]。不少媒體也紛紛刊載了相關評論,例如,《燕趙晚報》刊登了《“社保換土地”是誰的城市化?》的文章,該文作者指出“土地換社保”式的城市化路徑,顯然還缺乏對農民權利的起碼關照,甚至本身就已陷入了為城市化而城市化的陷阱之中。[21]《南方都市報》也發表了以《社保乃政府職責 何須以土地交換》為題的文章,指出“土地換社保”模式對農民不公,也是對所謂“耕地紅線”和糧食安全的威脅。在這一模式下,地方政府的圈地衝動將更加難以遏製。而在付出這兩點代價之後,城市化並未因此而獲得實質的提升。[22]還有《法製日報》上的《土地換社保的負麵效應大於正麵意義》[23]、“鳳凰網財經”上的評論《土地換社保背後是政府掠奪產權》[24]、《中國保險報》上的《“土地換社保”中的風險誰來承擔?》[25]等等,不勝枚舉。究竟孰是孰非,我們在實踐中陷入了迷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