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障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土地流轉是當前時代發展的選擇。自古以來我國農村的土地就具有社會保障的基本功能,不僅為農民提供生存基礎,更是其就業、養老的保證。即使從心理的角度看,土地也往往是農民的“保護傘”,是農民遭遇風險時最後的“退路”。然而,城市化發展的要求使得土地流轉成為曆史的必然,農民放棄土地進入城鎮生活是時代的要求。在這樣的時代背景之下,土地流轉和農村的社會保障製度應發揮相輔相成之力,共同為實現城鄉一體化發揮積極作用。
6.2.1 農村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
如前文所述,土地具有社會保障的功能。土地的社會保障價值是指土地作為生存手段對於社會穩定和社會公平所具有的重要價值。[10]當代大陸法係中的用益權與英美法係中的終身地產權有異曲同工之處,其設置之初是以“解決特定人養老和生活問題為前提的”[11]。因此,土地之使用自然具有了一定的社會保障功能。
土地的這種社會保障功能首先就是生存保障功能。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農民以土地作為其基礎性收入,更可以說,土地是農民最重要的生活經濟來源。盡管在現代社會中農業生產形成的收入占比呈下降趨勢,但在一些地區仍然是農民收入的主要來源之一。它為農民提供了基本的生活來源,是農民最堅實的最低生活保障。其次,在西方國家作為一種產業的農業在中國其實也承擔著強大的失業保險功能。我國法律確認和保障農民對土地長期占有和使用的權利,使得每一個擁有土地的農民都事實上擁有一份穩定的職業,因此農民總是能實現其就業。在普遍存在的隱性失業環境下我國之所以沒有發生社會動**,很大一部分原因就在於土地吸納了大量的失業人口,為其提供了就業的保障而維護了社會的穩定。即使是隨著國家的快速發展,更多的青壯年外出經商務工,農業也依然是其在外麵高風險就業危機之下的最後退路。更為重要的是,土地具有非常重要的養老功能,即使是受我國傳統文化和思想的影響形成的“養兒防老”也很大程度上依賴於土地,在現階段農村養老保險體係尚未健全的情況下,邁入老齡的農民,如果自己還能勞動,“土地+勞動”就是他們的養老保險。農民因為年老、疾病而喪失勞動能力時,其所分得的土地使用權成為其從家庭獲取生活資料的基礎之一。[12]更有學者在調研中指出耕地的社會價值在耕地資源總價值中占比非常高。[13]這足以說明土地之於農民的社會保障價值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