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障是指國家通過社會保險或收入分配製度對公民因年老、殘疾、失業、災害等造成的生活貧困提供經濟保障,維持社會最低生活水平。農民社會保障權並不是一個單獨的概念,而是與城鎮居民社會保障權相對的一個概念。農民的社會保障權益是指農民作為社會成員、國家公民應享有的社會保障的權利和應得到的利益,是我國農民根據憲法和法律所應享有的包括社會救濟、社會優撫等各方麵的社會保障的權利。[1]中國的社會保障製度是在二元社會結構模式下建立起來的,因此我國形成了以戶籍製度為表征的、以城鄉分割的社會保障製度為主要內容的二元經濟社會結構,城市形成了以就業為中心的、比較完整的社會保障體係,農村則從人民公社開始到目前為止形成了以集體和個人為主的、以土地為中心的層次較低的社會保障體係。[2]而隨著城市化的發展,許多農民失去了土地及在土地上獲取保障的機會,更多的是用土地權益與勞動力資本換來一個城鎮居民的身份,或者說,是用土地權益與勞動力資本換來一個城市居民福利包。這個福利包本應含有城市居民的一切福利待遇,但是,現實中的情況往往不是這樣,這個福利包往往會縮水,社會保障的城市福利往往會被征地部門以及土地開發商輕描淡寫地省略。[3]農民的社會保障權並沒有因經過土地流轉不斷推進的城市化而得到更好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