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轉中的非財產性土地權益是農民自主和流轉自願原則的具體體現。農民是土地流轉的主體,農村綜合改革既要保障農民的物質利益,也要維護農民的民主權利。在土地流轉過程中,國家既要確保農民獲得應有的物質利益,即土地上的財產性權益能夠得到保障,也要維護農民的非財產性土地權益。具體而言,農民的非財產性土地權益包括農民參與土地流轉的權利和農民救濟受損權益的權利,即農民在土地流轉中的知情權、決策權、監督權以及救濟權。這些權利是農民財產性土地權益得以實現的基礎。然而囿於農民意識層麵的主體性不足、製度層麵關於權利救濟的缺失以及實踐層麵行政權的不當幹預,農民在土地流轉中的非財產性土地權益亦遭到了嚴重的損害。而與之相應的是農民財產性土地權益的流失。我們知道,政府存在的目的在於對民眾的需要給予充分的回應,而不是幹預和限製。為保障農民在土地流轉中自主性的實現,政府應該更多地尊重權利主體的意願。這就需要培育農村集體土地流轉的市場性、實現農民權利救濟渠道的全麵性和落實行政權對土地流轉的引導性,從而增強農民在土地流轉中的自主能力、發揮自由競爭的市場作用、約束政府的行為,實現農民是主體、市場管流通、政府司監管的土地流轉格局。正如學者劉慶斌總結的那樣,“土地流轉的主體是農戶,土地流轉的導向是市場。無論在什麽情況下,土地流轉都要堅持以農民為主體、政府扶持引導、市場配置資源的原則,自願、有償、依法進行,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用行政手段強行推動土地規模經營,更不能把農民流轉土地作為進城落戶的硬性條件”[39]。
[1] 溫家寶:《不失時機推進農村綜合改革 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提供體製保障》,載《求是》,20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