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城市化發展中的土地流轉和農民權益保障研究

5.3 土地流轉中農民非財產性土地權益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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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財產性土地權益是農民土地流轉中財產性土地權益得以實現的基礎,也是其主體性地位得以體現的根本所在。在土地流轉中農民更多地關注自己的經濟利益是否實現而很容易忽視其非財產性土地權益的獲得,事實上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其經濟利益的流失。非財產性土地權益和財產性土地權益同樣重要,同樣需要給予關注。

5.3.1 培育農村集體土地流轉的市場性

農民是土地流轉的主體,農民以其主體身份積極參與土地流轉是保證其權益得以實現的基本。這一方麵有賴於農民自身素質的提高,另一方麵在於自由、平等的土地流轉市場的發展。

第一,培育農民的法律精神,增強農民的市場主體性。農民在土地流轉中的主體地位,需要農民自身素質的提高和主體能力的增強來維護。在我國,基於傳統義務觀念的束縛和地域的局限性,直至今天,農民的主體意識依然淡薄,借助法律實現和保障其權益的能力還比較低。這首先就要求加強農村的教育和培訓事業。通過教育拓寬農民獲得信息的渠道和途徑,使其掌握國家大政方針,能夠盡快融入市場交易的氛圍之中;積極開展“知識下鄉”等宣傳活動,將與農民息息相關的法律知識進行傳遞,使其在市場活動中從被動轉為主動;加強農民技能培訓,降低農民對土地的依賴。通過一係列專門針對農村和農民的扶助措施,盡快推動農民意識的現代轉型。在不斷提高農民自身素質和能力的過程中,政府要發揮重要的引導和扶持作用。

第二,發展統一的土地流轉市場,創造農民自主交易的環境。市場機製能夠通過競爭、供求變化和價格變動等方式來高效地調節資源配置,以實現效益最大化。國家在社會轉型時期堅決推進市場經濟體製改革,走市場經濟之路。最早關於城鄉統一建設用地市場的文件是2004年《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規定》。2008年《中共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必須通過統一有形的土地市場……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與國有土地享有平等權益”。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麵深化改革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也指出,要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既然建立了土地流轉市場,就要在市場中為農民創造出自主交易的環境。首先,要確保土地的平等和農民的平等。市場經濟是平等的經濟,在統一的土地流轉市場中,必須根據預設的、權威的法律規則賦予土地和各方主體以平等的地位,也就是城鄉土地同權同價,農民享有主體資格和自由意誌,以此來確保土地流轉的行為不受超經濟的行政權力或其他勢力的影響。其次,要遵循市場的規律。市場經濟是發達的商品經濟,也是契約經濟。在發達的市場經濟中,契約是保障權益的基本手段。為保護農民的土地權益之安全不受侵犯,法律應提供基本的契約保障,即要求各主體簽訂流轉協議和進行登記等,以使農民土地權益獲得法律程序的保障。法律所營造的平等、自主的契約經濟氛圍,是農民主體性得以發揮、農民得以參與土地流轉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