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轉中的財產性土地權益與農民的生存和發展息息相關,在實踐中受到了更多的關注。土地流轉中所涉及的農民的非財產性土地權益雖與農民的生計無直接關聯,但很大程度上決定了財產性權益內容的實現。更為重要的是,由於認識上的不重視,非財產性土地權益的被侵害狀態已經異常嚴重,成為農民在土地流轉中處於不利位置的主要因素之一。
5.2.1 意識層麵土地流轉中農民主體性的不足
正如學者徐勇所分析的那樣,“與西方地方自治是經過長期自然生成而得到國家法律認可的路徑不同,中國的農村村民自治一開始就有國家立法以授權的性質”[10]。在這一性質的影響之下,主體性意識並未在中國農民的意識中生根發芽,加上傳統思想的束縛和局限,我國農民在土地流轉中很難發揮其主體性作用。
5.2.1.1 農民法律意識淡薄
在21世紀全國積極推進法治化的大背景下,盡管我國法律內容不斷充實,法律體係漸趨完善,但是根據筆者調研的情況和對其他學者調研結果的分析可知,我國大多數農民法律意識非常淡薄,對權利的感知甚少,對法律的信任度極低。這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麵:一是法律知識嚴重不足;二是權利意識淡薄;三是民主監督缺失。具體到與農民權益密切相關的土地法律製度中來,這種表現尤為明顯,成為農民土地權益流失難以救濟的一個重要原因。
首先,我國農民普遍缺乏法律知識,他們對現有的土地流轉法律製度和政策的了解實際上並不多。筆者2016年12月—2017年1月調研的結果顯示(見圖5-1),很多農民對國家加強土地流轉的政策和精神並不了解。被調研人群中,了解相關法律製度和政策的人數僅占被調研人數的20%左右,大部分農民多是知道土地流轉但對製度並不了解和熟悉。而且越是在經濟、交通等不發達的區域,人們對製度的了解程度越低;年輕人比中老年人、文化程度高的人比文化程度低的人了解程度又高一些。但問題是,在農村,現在大多是中老年人和土地打交道,越是年輕的人,和土地之間的聯係越少,甚至已經缺少了對土地的熱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