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城市化發展中的土地流轉和農民權益保障研究

5.1 土地流轉中農民的非財產性土地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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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財產性權益相對,非財產性權益雖然不能直接給權利人帶來物質利益,卻是權利人獲得物質利益的基本保證。農民是土地流轉中最重要的主體,土地流轉的任何一個環節都無法繞開農民而進行。農民在土地流轉中最基本的非財產性權利就是民主權利,是農民通過民主地參與土地流轉、對土地流轉事項作出決策並進行監督的權利。此外,根據權利救濟理論,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農民在土地流轉中的權利需要有相應的救濟程序進行保駕護航。因此,損害救濟權亦是農民在土地流轉中非常重要的非財產性土地權益的內容。

5.1.1 農民是土地流轉的主體

從現有的法律表述來看,適格的農民集體成員有兩類:一為農民個體;二為農民家庭,即農戶。[2]農戶的存在意義是能夠作為一定條件下的利益獲得單位而使利益最終安然置落在農民個體手中,個體農民才是最終意義上的利益當事人。[3]在農村土地流轉中,農民應是土地流轉最重要的主體,居於首要地位。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要求在土地流轉過程中堅持農戶自願的原則,確保農戶在流轉中的主體地位。

首先,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產權理論決定了農民的首要主體地位。根據我國憲法和土地相關法,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農民作為農民集體的成員,基於成員權依法享有對集體所有土地的產權。“農民土地產權是指農民通過社會認可的途徑對集體土地享有的一係列產權的集合,包括土地所有權、管理權、經營權、使用權、轉讓權、發展權、收益權等。”[4]根據土地產權理論,農民是土地的直接占有和使用主體;土地流轉是對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的流轉,是農民土地使用權的內容所在。另據我國土地相關法律規定,土地流轉要建立在農民自願的原則之上,這是農民擁有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的具體體現。因此,農民自然應在土地流轉中居於主體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