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性權益是保證農民生存和發展的根本。土地流轉是農民財產性土地權益實現的重要途徑。隨著國家對土地流轉和農民土地權益保護的關注和推進,近年來我國承包地經營權流轉速度和規模不斷擴大,集體建設用地入市流轉亦得到國家的鼓勵。列寧曾指出:“實踐先於理論,實踐高於認識”[48]。筆者在結合自身實地調查和眾多學者全國各地調研的基礎上,對我國農村土地流轉中農民財產性土地權益保護的現實情況進行了考察分析。研究結果表明,土地流轉的運行從宏觀上促進了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城市化發展的用地需求;從微觀上為農民帶來了流轉利益、土地增值收益和工資等多重收益,在解放農民、提高農民生活水平方麵發揮了巨大作用。但是,不管農用地流轉還是建設用地流轉,不管農民自發形成的流轉還是行政主導的流轉,其中都還存在著財產性權益流失的現象。農民在土地流轉中財產性權益的流失主要有土地多樣流轉形式下財產性權益的流失、土地流轉價格形成中財產性權益的流失和土地流轉收益分配中財產性權益的流失三種形式。具體內容則表現為土地流轉後農民對土地使用權的喪失、土地上就業的喪失和土地收益的喪失。
農民財產性土地權益流失的重要原因,一方麵在於立法上關於農民土地權利體係的內容存在漏洞,另一方麵在於多方主體與民爭利的情況下行政權能的錯位。基於此,我們認為,至少應從兩個方麵著手保障農民財產性土地權益的落實。一是完善農民在土地上的權利體係,完善農民集體的法人結構,使得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明晰化;在民法體係內完善農民在土地上的權利內容,切實保障立法中的權利轉變為實踐中的權益。二是確保行政權在土地流轉中職責的回歸,保持行政權在土地流轉中的“有限政府”態度;將行政權從直接參與土地流轉收益分配中抽離出來,通過稅收調節實現土地流轉收益的公平分配;通過對農村和農民提供財政支持實現農村的現代化發展,強化對農村社會保障和農業保險的財政投入,解決農民土地流轉和農業經營的後顧之憂。當然,對土地流轉(尤其是承包地經營權流轉)中第三方主體的權利確認和保障也是極為重要的。經營者權利的保障是農民權益得以持續性保障的前提。這樣,才能一定程度上使農民真正享有基於城市化發展而產生的土地紅利,確保農民財產性土地權益的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