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城市化發展中的土地流轉和農民權益保障研究

4.3 土地流轉中農民財產性土地權益的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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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性土地權益是農民在土地上享有的最直接,也是最根本的權益內容。農民土地上財產性權益的實現,是確保農民生存和發展的根本。土地流轉能夠形成多種形式的收益內容,卻在實踐中受多種因素的影響而難以真正成為農民的發展福利。筆者認為,土地上權利體係和內容的不明確以及行政權能的錯位是根本原因所在,需主要從兩個方麵予以矯正,以確保農民在土地流轉中的財產性土地權益的落實。

4.3.1 農民的土地上權利體係的完善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土地歸“集體”所有。但“集體”本身在鄉鎮農民集體、村農民集體和村民小組之間的所有權界限並不清晰。造成的結果是農民土地產權幻覺和不同主體對土地行使權利產生的糾紛難解。

學者陳勝祥在其研究中提出中國農民的土地產權幻覺,他認為農民實際上沒有(或擁有)土地的法律產權,卻誤以為自己擁有(或不擁有)該土地產權的一種認知錯覺現象。[34]事實上,這種現象普遍存在,尤其是農民在很大程度上認為占有土地即為對土地擁有所有權。筆者在2013年、2014年以及2016—2017年的三次調研中都遇到同樣的情況。調研結果顯示,36.7%的農戶認為土地應該屬於國家所有,17.6%的農戶認為土地應該屬於村集體所有,7.3%的農戶認為土地應該屬於村集體和個人所有,38.4%的農戶認為承包地即為自己的土地(見圖4-3)。原農業部產業政策與法規司2013年對河北省8個鄉鎮16個村219名農民進行的問卷調查也顯示類似的結果。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課題組對我國17個省份2749個村的調研也表明,不僅農民,即使是村幹部對集體土地產權的認識也是非常模糊的。而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利主體的虛位,是集體土地所有權弱化的原因與表現”[35]。此外,即使根據立法明確了我國農民在土地上享有的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是這些權利多是紙麵上的而並不能落到實處。這樣就不難理解基於土地所有權原因所導致的農民土地權益流失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