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轉是當前農民獲得土地收益的重要途徑之一,然而現實並非如此。在當前實踐中,土地流轉引發農民土地財產性權益流失的案例比比皆是。這種流失表現為不同的形式和內容,而多方主體的參與則成為農民權益流失的一個重要根源。
4.2.1 土地流轉中農民財產性土地權益的流失形式
土地流轉中農民財產性土地權益在製度層麵的保障不足,直接在實踐中予以表現。在土地流轉的實踐中,農民的土地權益流失表現得更為明顯。
4.2.1.1 土地多樣化流轉形式下農民財產性土地權益的流失
不同類型的土地在流轉過程中所采用的形式各有不同。我國的法律和政策對此也各有規定。我國現有法律允許承包地的流轉。在政策上,對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中央倡導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各省市積極推動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實踐中已經探索出多種適應實際情況的新的流轉方式,土地流轉形式從單一化向多樣化轉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方式除了法律和政策規定的轉包、出租、轉讓、互換、股份合作等幾種以外,實踐中還出現了委托代耕、入股、反租倒包、公司+農戶、土地信托、抵押、土地承包經營權換社保、土地銀行等多樣化形式(見表4-2)。結合學者劉潤秋[19]的研究結果,筆者對實踐中的各種土地流轉形式加以補充完善。
表4-2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要創新模式
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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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種土地流轉模式創新的情況下,傳統的轉包、出租和互換模式仍然在現階段農村土地流轉過程中居於主導地位。如圖4-1所示,筆者2013年7月—8月的調研統計數據顯示,在農民進行土地流轉的方式中,轉包形式占比27.05%、出租形式占比19.84%、互換占比38.48%,剩餘14.63%為其他形式。可以看出,傳統的土地流轉模式占比高達80%以上,而新型流轉模式則極其少見。這種情況並非山西省特有,學者楊光調研所得數據顯示,全國大部分地區通過轉包形式流轉的農村土地占到流轉麵積的50%左右,以出租形式流轉的比例在30%左右。[20]截至2013年底,以福建尤溪為例,以出租和轉包形式流轉的土地共占總數的90%以上。[21]學者丁關良早些年統計的關於浙江、廣東、上海、重慶、湖南、雲南等省份的土地流轉形式也大抵如此。[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