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財產性權益是旨在使持有者獲得物質利益的權利。土地具有經濟屬性,農民依法占有和使用土地並獲得收益是農民土地財產權益的重要形式。
4.1.1 土地的屬性決定了農民的財產性土地權益
土地屬性是土地本身所固有的性質,土地的屬性包括自然屬性(又稱物質屬性)和社會經濟屬性兩個方麵。土地的自然屬性是其作為自然物質所具有的本質特征,而其社會經濟屬性則是其為人類社會改造、利用後呈現出的經濟特征。土地的這兩種屬性,恰是農民享有財產性土地權益的基礎。
從土地自然屬性的角度看,土地是物之存在,這就決定了依法占有和使用土地就是農民財產性土地權益的內容所在。從社會經濟屬性的角度看,它是土地為人類社會改造、利用後呈現出來的經濟特征。根據馬克思主義的價值理論,價值是勞動的產物。土地之所以具有價值是基於在土地上的勞動,是勞動決定了土地的價值。在人類整個曆史發展過程中對土地所投入的各種勞動,“無論是物化的還是活勞動,像土地內含的其他任何組成部分一樣,都已經構成土地整體的一個不可分割的有機成分”[2],從而使得土地本身具有了價值屬性。土地自然屬性上表現出來的土地資源的稀缺性、土地使用的永續性以及土地麵積的有限性等特征在人類社會對土地的利用和改造中不斷增強了土地的價值。從資源的稀缺性而言,土地隻能開發和再開發,不能再生。加之土地麵積的有限性,隨著對土地的占用,這種稀缺性和有限性就會越發明顯,尤其是城市化發展對土地的開發率和利用率越高,土地資源就越稀缺,其價值自然也就會越發提高;那麽城市化發展對農村土地的需求就決定了農民所占有和使用的土地具有了更強的稀缺性和有限性。從土地使用的永續性而言,農民依法占有和使用土地並不會折損土地的價值;相反地,根據價值理論,農民對土地投入的勞動越多,其所占有的土地的價值就越高。從這個角度看,農民基於土地這一物之自然屬性,享有了對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等;農民對土地的使用創造了收益並使土地在一定程度上增值。土地的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共同構成了農民土地上的財產性權益體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