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政治經濟學學者威廉·配第的名言“勞動是財富之父,土地是財富之母”[1]形象地說明了土地對於人類的重要意義。土地供養了人類,成就了人類發展的曆史。尤其對中國農民來說,土地更是承載了其祖祖輩輩的生計與希望,“‘土’是他們的命根”[2]。今天,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城市化建設的興起,土地製度的改革麵臨著諸多新問題,農民權益保障與城市化需求之間的矛盾成為改革道路上繞不開的障礙。20世紀末興起的“土地流轉”製度為解放農民、解放土地,推動城市化建設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土地如何流轉才能平衡農民土地權益保障與農村城市化發展之間的關係,依然是改革者亟須解決的理論和實踐難題。當然,對“土地流轉”概念的明確是首要問題。我國現行法律對這一概念尚無定論,學界使用也各有不同。我國憲法中已有“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的概念。從理論分析和實踐使用的角度,本書認為“土地流轉”是農村集體所有土地上使用權在平等主體之間的移轉,根據農村土地的分類,具體包括承包地經營權流轉、宅基地使用權流轉和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