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文件BE X 111說:
裏穆特—尼努爾塔的奴隸貝爾—裏巴特經營了舒布圖·加巴裏地方雅利安人的弓的份地,大流士王第5、第6、第7年的地租是:1/2明那白銀、1桶啤酒、1隻牡綿羊、5蘇特麵粉。
TMH2/3 174說:
納布—薩爾—烏初爾(Nabu-sar-usur)的奴隸伊斯塔爾—路初阿(Istar-rusua)應繳納57 庫爾[棗椰]作為塔達努(Taddanu)之子納布—薩爾—烏初爾的位於比特-葉蘇(Bit-essu)鎮埃阿(Ea)[神廟]大門旁邊那塊土地的地租。
根據NRVU 470和 471,這同一個納布—薩爾—烏初爾(Nabu-sar-usur)把自己的一些土地租給了他自己的奴隸。這些奴隸中的每一個都是獨立的簽約者。三塊土地不在一個地方。
據Smerdis 9:
埃吉貝(Egibi)後代納布—阿赫—伊丁(Nabu-ahhe-iddin)之子,伊提—馬爾都克—巴拉吐(Itti-marduk-balatu)的奴隸納布—皮特南尼(Nabu-pitnanni)需要繳納12庫爾棗椰子作為其主人所有的紮巴巴(Zababa)[神廟]大門前那塊土地的固定地租。
他必須在Arahsamnu(月)一次性繳納以潘(pan)計量的棗椰子。每一庫爾棗椰子還要繳納棗椰子墊、筐、棕櫚須,一塔蘭特的棗椰葉中段和一個容器(dariku)。
據NRVU 388,在公元前444年,一名奴隸由於承租了一個棗椰子果園,因此要向土地主人繳納259庫爾棗椰子。
據文件TMH 2/3 141,在波爾西帕的利美(Rimme)地區,一塊土地租給了四個人,其中包括一個奴隸。
據BE IX,86a,奴隸埃阿—吉提蘇(Ea-zittisu)和一個自由民從埃阿—吉提蘇的主人、穆拉樹的後代恩利爾—蘇姆—伊丁那裏租了若幹土地,為期三年,這些土地坐落在不同的地區:
阿赫達吐司(Ahdatuse)之子埃阿—吉提蘇(Ea-zittisu),恩利爾—蘇姆—伊丁(Ellil-sumiddin)的奴隸(ardu)和薩巴塔(Sabbata)之子—達薩布阿(dasab’a),主動對穆拉樹的後代恩利爾—蘇姆—伊丁(Ellil-sum-iddin)說:“請將你手上位於蘇巴特—薩巴圖(Subat-sabatu)地區,在你的封地上不相連的幾塊土地,位於薩布特—伽巴裏(Sabut-gabbari)地區拉西門—埃勒(Rahim-el)的封地、蘇巴特—拉希姆(Subat-rahimu)地區和蘇巴特—伽巴裏(Subat-gabbari)附近的土地,位於比特—達納吐(Bit-danatu)和哈斯巴(Hasba)地區司馬爾吉爾(Simmargir)運河兩岸的土地,拉西門—埃勒(Rahim-el)和他兒子的位於胡舍提—薩—勒(Husseti-sa-re’e)提吐魯—西馬吉爾(Titurru-Simmagir)地區封地的,伊斯奇魯魯(Isqallunu),比特—基克(Bit-kike),比特—阿克(bit-akke)地區的和司馬吉爾(Simmagir)運河兩岸的土地租給我們3年,還有72頭受過訓練的耕牛,18隻犁(一隻犁4頭牛),全套挽具,以及(種子):226庫爾大麥,6庫爾3潘2蘇特小麥,30庫爾二粒小麥,2庫爾鷹嘴豆,1庫爾2潘3蘇特扁豆,6庫爾芝麻,6庫爾蒜,2庫爾洋蔥和另外150庫爾大麥用來挖運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