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波斯帝國史

第三節 奴隸可能被主人在借債時作為債務的抵押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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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埃吉貝商家的伊提—馬爾都克—巴拉吐(Itti-Marduk-balatu)在公元前546—前527年這一段時期內,就曾經在巴比倫借不同數目的債務並用奴隸去作擔保。

穆拉樹商家的後代馬爾都克—納西爾—阿普利(Marduk-nasir-apli)也曾在一次借8庫爾大麥、34庫爾棗椰子和13西克勒白銀時用一個奴隸作為擔保。

另據大流士統治第16年的一份契約TMH 2/3 121,奴隸主阿呼蘇盧(Ahusunu)借了納布—蘇門—烏金(Nabu-sum-ukin)的錢,契約規定,如果到期還不了債,就要用他的奴隸抵債:

大流士國王統治第16年,納哈胡的後代納布—姆舍提克—伍迪之子阿虎蘇努必須支付給伊利紮的後代納布—納丁—蘇米,納布—蘇門—烏金1 明那52舍克勒又八分之一舍克勒合金。”

如果他不給錢,阿呼蘇盧用作抵押的女奴南納—盧素娜將歸納布—蘇門—烏金所有,作為歸還全部1明那52舍克勒又八分之一舍克勒合金的債務。

Camb 428也說到用奴隸抵債:

埃阿神祭司的後代,沙馬什—(埃利巴)之子埃阿—卡西爾欠牧人的後代裏穆特之子納布—塔布尼—烏初爾1又三分之一明那白銀。他們的奴隸納布裏門—蘇坤被作為這1又三分之一明那白銀債務的抵押品。不支付奴隸工資,也沒有利息。

奴隸可能被送去學習一些技藝。如據TMH 2/3 214,一個奴隸被送去學習烘烤麵包。

年輕的女奴隸還可能被自己的主人租給妓院老板作妓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