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洛希諾夫和巴赫金都采用例證分析法對表述的方程式進行了闡釋,都主張語言實質上具有對話性,都抨擊了語言或多或少是一個開放或封閉、動態或靜態係統的觀點。對他們而言,語言既非自主自足也非半自主自足的前來與超語言力量產生相互影響的整體。毋寧說相反,超語言學力量乃是語言及其曆史的構成成分。因此,對於語言的理解,就必須立足於“超語言學”的立場(用沃洛希諾夫的話說,是“社會學前景”)。
與沃洛希諾夫不同,巴赫金並未試圖采用其他係統的術語來對這種非係統性現象進行闡釋,就算該係統是曆史唯物主義也罷。按照索爾等人的說法,從“散文學”的角度看,世界本應就是一片混沌。
巴赫金在其有關語言、文化和心理的理論中,反對一些理論家們想要把人類活動降格成為產生此類活動的因果關係之上的法則的衝動。法則當然是固有的,但其統轄的範圍卻是有限的,因此我們不可以把法則理解為可以用來解釋一切現象的法寶。如果這些法則可以解釋一切的話,則便會沒有了人類活動的餘地,因為人就不得不創造他們自己和世界。為了強調這一點,巴赫金刻意強調在“given”(дан)和“created”(создан)之間的區別,這個區別是不容混淆的。
“現成”(給定)被所有理論家們當作是我們賴以說話或行動的“材料”或資源。它包括我們的語言、文化習俗、個人曆史,總之,包括一切在我們之前業已完結的一切。但是,一個表述或一個行動卻永遠都不會是由給定而創造出的“產品”。
當然,研究給定比研究創造容易得多,猶如把一件作品降格為東西是可能的。我們永遠都在創造著我們自己和世界。實話說,我們時時處處的行為都是重要的和有道德價值的。在此,我們可以洞悉巴赫金倫理學方法和其語言理論之間深刻有機的內在關聯。正如一個表述是不可重複的一樣,一個行為也隻能由一個特定的人來完成一次。任何言語或倫理行為都不可能被當作規則的例證來加以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