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樣本選取
本報告包括對2014年中國內地各省份間及各副省級以上城市間民生發展的橫向對比。所用的數據來自2013年統計年鑒、2013年各省會城市及計劃單列市統計年鑒,以及2012年各省份、省會城市及計劃單列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由於曆史原因,中國台灣、香港、澳門等地區的統計數據與中國內地各省份的數據具有不同程度的差異,未列入本報告研究範圍。西藏自治區則由於指標數據缺失相對較多,也未納入評價體係。同省級報告,中國台灣、香港、澳門、西藏自治區等地區的城市也未選為城市報告的樣本。
2.數據收集
為保障數據科學、準確,本報告采用的基礎數據全部來源於公開出版的年鑒或者相關部門公布的權威指標數據,具體如下:2013年的《中國統計年鑒》《中國科技統計年鑒》《中國環境統計年鑒》2013年各省會城市及計劃單列市統計年鑒等,除一部分數據從紙版年鑒資料采集錄入外,多數從國家統計局網站的年鑒數據庫、中國知網提供的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統計數據庫中獲取,以及2012年各省份、省會城市及計劃單列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
3.缺失數據處理
缺失數據主要體現在城市報告中,對於缺失的數據主要有兩種處理方法:(1)城市報告中,有些城市的統計指標各個年度出現變化,一些指標在2013年年鑒中找不到數據,使用了2012年年鑒中的數據。(2)個別城市的個別指標具有特殊性,如深圳市的城鎮化率達到100%,涉及農村的指標便以平均值等特征量填充。再比如杭州市的城鄉基本醫療保險已實現並軌,指標體係中的“城鎮基本醫療保險覆蓋率”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參合率”便進行了合並處理。
注釋:
[1]本報告中東部地區、中部地區、西部地區、東北地區的劃分參照國家統計部門劃分標準。其中,東部地區包括: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廣東和海南10省市;中部地區包括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和湖南6省;西部地區包括內蒙古、廣西、重慶、四川、貴州、雲南、西藏(未參與測算及排名)、陝西、甘肅、青海、寧夏和新疆12省(區、市);東北地區包括遼寧、吉林和黑龍江3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