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勞動的特點與教師專業道德的特性”的討論對於教師專業道德建設無疑具有十分重要的實際意義。這一點無論是從教師專業道德(或倫理)的內容建構、教師專業道德的養成,還是教師專業道德建設的主體參與等任何一個角度都不難得到充分的說明。
目前許多國家和地區都有教師職業道德方麵的規章。但是這些規章的一個較大的缺陷之一是缺乏“專業道德”(Professional Ethics)的特征,“上不著天、下不著地”。一方麵對於倫理原則的把握不夠;另一個方麵是規範不具體,缺乏專業特性和可操作性。
我們可以以中國大陸地區全國教育工會《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範》 (1997年8月7日修訂)文本為例看這一“教師職業道德規範”在專業性缺失方麵存在的一些問題。上述《規範》總共羅列了“依法執教”、“愛崗敬業”、“熱愛學生”、“嚴謹治學”、“團結協作”、“尊重家長”、“廉潔從教”、“為人師表”8個德目(或8項要求),在每一個德目之後對這一德目的具體內涵做了簡單的解釋。這一規範存在的主要問題表現在:
第一,對於教師工作的專業特性反映不夠,一些條目隻要將主題詞替換一下就可以馬上變成其他職業的規範。如“依法執教”、“愛崗敬業”、“團結協作”、“廉潔從教”等,其他行業可以輕而易舉地將這些口號改造為:“依法執×”、“愛崗敬業”、“團結協作”、“廉潔從×”等。而如果我們仔細閱讀對這些條目的具體解釋,這一缺陷會更加明顯。如“依法執教”的解釋為:“學習和宣傳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同誌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擁護中國共產黨的基本路線,全麵貫徹國家教育方針,自覺遵守《教師法》等法律法規,在教育教學中同黨和國家的方針保持一致,不得有違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的言行”; “廉潔從教”的具體要求是“堅守高尚情操,發揚奉獻精神,自覺抵製社會不良風氣影響。不利用職責之便謀求私利”。我們暫且不談這些規範所表達的倫理內容本身是否具有合法性、科學性,我們隻從專業性的角度進行評價。這一規範顯然缺乏應有的專業性,因為所謂“專業性”,最重要的標準之一應當是指某一行業行為主體和主體行為及其規則的“不可替代性”。如果不考慮教師勞動的特點和教師專業的特殊性去界定教師職業道德,教師職業道德規範將繼續停滯在一般性行業道德(Vocational Ethics)的非專業水平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