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前的英國教育
英國在西歐最早進行了資產階級革命和工業革命,其經濟的發展也促進了教育發展。由於英國教育的精英主義傳統和自由主義政策,直到19世紀末英國還沒有建立對教育的有效管理體製。1899年英國通過教育法成立了教育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管理和檢查初等、中等和職業教育,分配教育補助金。這一中央級教育管理機構的成立,為英國初等和中等教育製度統一管理奠定了基礎。
(一)《巴爾福教育法》與教育行政管理體製的變化
1870年,英國頒布《初等教育法》即“福斯特法案”,奠定了國民教育製度的最初基礎。之後英國初等教育發展較快,但也存在初等教育不免費與中等教育不銜接等問題。1902年,為了公平分配教育補助金和加強對地方教育的管理,英國通過了《巴爾福教育法》,主要內容包括:設立地方教育委員會保證初等教育的發展;地方教育委員會享有設立公立中等學校的權力,並為其提供資金;地方教育委員會有權對私立學校和教會學校提供資助和控製等。該法案使中等學校數量大增,同時也加強了教育管理機構對中等學校的控製。《巴爾福教育法》形成了既有中央權力又有地方分權並以後者為主的英國教育行政體製,對後來英國的教育領導體製與中等教育的發展有著重要影響。而且,該法第一次把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相提並論,同時還把中等教育納入地方管理的做法提供了建立國家公共教育的基礎。但是,由於當時中學學費並未取消,再加上小學和中學課程之間的巨大差異,中等教育依舊是少數人的特權,初等教育與中等教育仍然是雙軌製。
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後,受德國實施國民教育成果的影響,英國也對國民教育中普通民眾受教育權不足的問題進行了改革。1918年,英國國會通過了教育大臣費舍提出的初等教育法案,也稱《費舍教育法》。該法案規定:加強地方當局發展教育權力的同時也加強國家教育委員會對地方當局的製約,地方當局負責全麵組織和發展本區教育,但須向中央教育委員會備案;地方當局為2~5歲的兒童開設幼兒學校,5~14歲的義務教育階段一律免費;地方教育當局應建立和維持繼續教育學校,並向入學的14~16歲青年提供一定的免費課程等。《費舍教育法》在建立完整的國家教育製度方麵向前邁進了一步,在英國教育史上首次確定教育立法的實施要考慮到建立麵向全體國民的全國公共教育製度。法案對中央和地方教育當局關係的調整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實行全國統一計劃的可能性。不過,法案中正式提出地方政府必須資助開辦幼兒園以利於從小發展兒童的體質和智力的要求,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都未能真正實現,也沒有解決麵向所有兒童的中等教育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