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外教育史

第三節 德國的教育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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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領導體製的確立

17世紀的德國仍然處於封建割據狀態,境內邦國林立,政治經濟等方麵的發展遠遠落後於英、法等國。不過,自宗教改革運動開始,新教派和舊教派都非常強調對學校教育的控製,由此形成德國曆史上重視教育的傳統。在當時數百個大大小小的邦國中,普魯士地處對外通商要道,實力最為強大,該邦國在教育領域的諸多作為,成為德意誌各邦的表率和歐美各國效仿的榜樣。因此,教育史上對於17~18世紀德國教育的描述基本上以普魯士教育為主。

從16世紀末到18世紀初,德國各邦國陸續頒布強迫義務教育法令,把學校由教會管理改為由國家管理。普魯士在1717年、1763年兩次頒布強迫教育法令。1717年的法令中規定,父母需送4~12歲子女入學,違者將給予嚴厲懲罰;1763年的法令中規定,5~14歲兒童需要接受強迫義務教育,違者將對家長進行罰款;普魯士的大、中、小學均由國家舉辦。這些法令的頒布表明,德國是世界上最早提出並實施義務教育的國家,也是最早從教會手中奪得教育權的國家。1794年,普魯士《民法》確定學校為國家機關,學校設立須經國家允許,所有公立學校都要接受國家政府監督。

1787年,普魯士成立高級學校委員會,作為負責管理中等和高等學校的專門機構。其他各邦紛紛效仿,設立了類似的機構。1808年,高級學校委員會更名為公共教育部。1817年,在“神聖同盟”[1]的統一要求下,公共教育部改為“宗教事務與國民教育部”。

1871年,德國統一。在俾斯麥的專製獨裁統治下,德意誌帝國形式上仍是地方分權製,各邦教育事務由其教育部管理,但實質上屬於中央集權化的管理體製。帝國政府是教育大權的真正掌控者,采取強製手段推行各種教育方針政策。普魯士邦保留了宗教事務與國民教育部,具體執行帝國政府的各項教育法令和政策;大學教師由宗教事務與國民教育部任用,中學教師由各省教育局提名,縣級教育局管理人員由政府任命,縣教育局負責管理初等教育;縣以下設若幹學校視察區,區的視察員是政府代表。這樣一套層層相疊、網絡完備的教育行政管理體製,牢牢控製了學校的辦學方向,使學校教育成為鞏固帝國政權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