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是戰國時期的主要學派之一,其思想淵源可追溯到春秋時期在齊國成功推行變法的管仲。此後,李悝、商鞅、吳起等人使其漸趨成形,戰國後期韓非最終完成了法家理論的係統化。李悝(約前450—前390),魏國人,是最早從學者立場、以法理為依據論法的法家人物,著有中國第一部刑法法典——《法經》。商鞅(約前390—前338),衛國人,受業於李悝,著有《商君書》,他的言論和實踐促使法家與儒家形成了真正的對立。韓非(約前280—前233),韓國人,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他繼承並發展了商鞅的思想,著有《韓非子》,其學說為秦始皇建立統一的中央集權帝國提供了有力的理論武器。
一、論教育作用
法家認為,趨利避害是人的本性,人心總是利己而害人。“凡人之性,見利莫能勿就,見害莫能勿避。”[70]上至君主大臣,下至士農工商,無論貴賤人人皆是。在處理相互關係時,父子君臣之間都是基於自身的利害得失,以計算之心相待。這種逐利的本性不是道德教育的力量所能改變的。既然不能指望人自覺為善,也無法借助教育使人改惡為善,那麽,唯一的對策就是設法使人不得為非,也就是利用嚴刑峻法約束、控製人的行為,從而實現社會安定。如韓非所言:“夫嚴家無悍虜,而慈母有敗子。吾以此知威勢之可以禁暴,而德厚之不足以止亂也。”[71]基於這樣的思維邏輯,法家堅決反對儒家溫情脈脈的仁義禮智教育,轉而提倡賞罰分明的法治教育。法治教育的作用在於,矯正人性的自私,即通過賞罰使民眾“變其節,易其行”。以賞誘之,以罰禁之,由此使民眾的“私利”朝著“公利”轉化,使人的自然性(私利)與社會性(公利)得到協調統一。
二、禁私學,倡耕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