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幼師資格標準未發揮“門檻”功能,民辦園、農村幼兒園對教師入職要求低
目前我國對幼兒園教師的受教育水平及從業資格等要求較低,按照我國《教師法》和《〈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等政策文件的規定,隻要具備幼兒師範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曆就可以直接認定幼兒教師資格,缺少了實際教育教學能力的考核。而對符合基本學曆要求的非師範院校畢業生,僅對道德、學曆、普通話水平、身體條件做出了具體規定,對教育教學能力和條件卻未做出具體規定,畢業生隻需通過教育學、心理學和普通話考試等即可獲取幼兒園教師資格證,且沒有全國統一的考試標準,各地標準參差不齊。由於幼兒園教師入職學曆和資質門檻偏低,資格標準和要求籠統寬泛,難以有效保障合格人員進入幼兒園教師隊伍,也沒有對學前專業教師培養目標和質量提供標準導向。[22]與此同時,各地幼兒園以民辦園為主體,由於沒有編製要求,其教師招聘並不把擁有資格證書作為必要條件,特別是在農村地區,承擔教育與保教工作的大多是沒有上崗資格(缺教師資格證書)、沒有經過專業訓練(非幼教畢業)、沒有正式教師身份(臨時性的代課教師)、沒有職稱和較高學曆、沒有工作經驗的年輕人。[23]
(2)小學和中學教師職業準入學曆門檻偏低,專業性體現不足
我國的《教師法》和《教師資格條例》規定小學教師的準入學曆為中專,初中教師的準入學曆為專科,高中為本科。這與國際上一些發達國家和部分發展中國家將小學和初中、高中教師的準入學曆定為大學本科和研究生的現實有很大差距。[24][25]另外,中小學教師資格認定缺乏專業性,資格考試僅通過紙筆測驗來考察教育學、教育心理學等教育理論知識,對考生的相關課程學習和教育實習並無硬性要求,對教學實踐所需要的課程開發、教學實施、課堂管理、測驗評價等能力缺乏有效考察。與此同時,教師資格認定缺少試用環節,資格證書的終身性、無階梯性,對教師的專業化發展和繼續教育缺乏激勵作用。[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