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情境中個體和諧化行為傾向的方差分析結果見表6-4。
表6-4 不同情境下個體和諧化行為傾向方差分析表
經檢驗,方差分析結果表明,事件性質的主效應顯著,F(1,291)=17.704,p<0.001,η2=0.057,說明交往雙方涉及的事件性質是違反原則或不違反原則,兩者對個體做出和諧化行為的傾向具有顯著影響;交情程度的主效應不顯著,F(1,291)=0.418,p>0.05,η2=0.001,說明交往雙方交情的程度深淺對被試做出和諧化行為的傾向不具有顯著影響;預期利益的主效應顯著,F(1,291)=16.212,p<0.001,η2=0.053,說明交往雙方存在的預期利益,即有利或無利,對被試做出和諧化行為的傾向具有顯著影響。
對各自變量間的交互作用檢驗,結果顯示,事件性質與交情程度的交互作用不顯著,F(1,291)=0.101,p>0.05,η2=0.000;事件性質、交情程度、預期利益三者之間的交互作用不顯著,F(1,291)=1.806,p>0.05,η2=0.006。
事件性質與預期利益的交互作用邊緣顯著,F(1,291)=3.568,p=0.050,η2=0.012。進一步簡單效應檢驗表明,在事件性質涉及違反原則的水平上,預期利益作用顯著,F(1,296)=17.51,p<0.001。這表明,當事件性質是違反原則時,預期是有利還是無利對個體的和諧化行為傾向具有顯著影響:預期是有利時,個體易做出和諧化行為;而預期為無利時,個體不易做出和諧化行為。在事件性質涉及不違反原則的水平上,預期利益作用不顯著,F(1,296)=1.98,p>0.05。這表明,當事件性質是不違反原則時,個體不管預期是有利還是無利都會做出和諧化行為。
交情程度與預期利益交互作用顯著,F(1,291)=11.781,p<0.01,η2=0.039。進一步簡單效應檢驗表明,在交情程度深的水平上,預期利益作用不顯著,F(1,296)=0.14,p>0.05,這表明,當交往雙方交情程度深時,個體不管預期有利或無利都會做出和諧化行為;而在交情程度淺的水平上,預期利益作用顯著,F(1,296)=26.74,p<0.001,這表明,當交往雙方交情程度淺時,個體預期在有利時會做出和諧化行為,而預期在無利時則不會做出和諧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