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覺等從組織行為學的角度提出,在團體組織中,人們對和諧的追求出於兩種不同的目的,其中一種是將和諧作為終極目標,是價值觀的體現;另一種則是把和諧作為工具和手段,力圖通過和諧達到其他功利目標。因此,圍繞和諧作為目標還是手段,即個體在人際和諧取向上的差異,將和諧分為“價值觀和諧”以及“工具性和諧”。[6]
(一)價值觀和諧
價值觀型的人際和諧取向將和諧作為交往雙方所要追求的最終目的,奉行“君子和而不同”的做法,在工作實踐中強調和諧本身的重要性。在以和諧解決衝突時,價值觀和諧本著追求和諧的原則,解決矛盾,推進和諧。這一做法往往基於人與人之間相互信任、誠摯友好的人際關係,通過積極溝通,雙方諒解達成共識,化幹戈為玉帛,消除衝突的負麵影響,甚至在衝突中加強交流,提高工作效果。價值觀型取向雖然重視和諧,但在人際相處的過程中不會刻意回避衝突,製造和諧。由於價值觀型人際和諧取向以和諧為目標與他人相處,以促進和諧為動力來采取行動,因而有利於構建坦誠相待、互通有無的真正和諧的人際交往環境。
(二)工具性和諧
工具性人際和諧取向促使人們強調和諧的實用意義,以和諧的人際關係作為實現其他目的的途徑,並致力於消除引起不和諧的因素,以不破壞和諧為最終目標。有時候為了做到不破壞和諧關係,對有可能破壞關係的矛盾采取回避的做法,甚至不惜犧牲個人信念,陽奉陰違。工具性和諧的做法采用的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原則,小心地維護人際關係,對有可能破壞關係的矛盾采取回避、瓦解的做法,消除不和諧因素。工具性和諧取向常常使人們的行事帶有明顯的功利性。由於刻意製造和諧,拉近人際關係,工具性和諧在短期內可能贏得表麵上的親密關係,但在長期相處的人際交往中無法取得相互信任、融洽的交往環境。尤其是在組織內部,工具性和諧對整個組織管理的績效等有害而無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