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對“人”的界定應該用人與人的關係來看,所以,在研究中國人的性格時也要從這個視角來看,才能對中國人的行為有真正的理解。[56]梁漱溟說:“倫理本位者,關係本位也。”[57]從對“人際之和”的解析來看,“和”的倫理思想在落實到處理人與人、人與群的社會關係上時,便是強調與追求所有人際關係的和諧,尤其是五倫關係的和諧。因此,可以說,人際和諧是中國傳統倫理的總原則。
中國文化很早就重視“和”在協調國家、社會、人際之間關係上的社會功能,賦予“和”以很高貴的價值。《尚書·堯典》中早就提出了“協和萬邦”的主張:“克明俊德,以親九族。九族既睦,平章百姓。百姓昭明,協和萬邦。”這段話講的就是首先“親九族”,要把自己的家族、宗族治理好,繼而把自己的子民安撫好,把國家治理好,進而才能“協和萬邦”,使邦國之間和諧相處、共同發展。《尚書·周書·多方》中說:“自作不和,爾惟和哉!爾室不睦,爾惟和哉!”意即,你們自己不和睦,你們應該和睦起來!你們的家庭不和睦,你們也應該和睦起來!此處,“和”的含義為“和諧”“調和”,已被視作調和衝突、協調關係的準則。
西周至春秋時期,與調節人際關係有關的“和”的含義已經豐富多彩了,有了“適中、恰到好處”“喜悅”“和順、平和、心平氣和、和顏悅色”“和睦、融洽”和“和解、和平、結束戰爭或爭執”等多種含義。《國語·鄭語》記載,史伯提出了“和實生物,同則不繼”的命題,認為“和”是“以他平他”,而“同”隻是將無差別的單個因素、單一成分簡單相加而已,不同的事物互相結合才能產生百物,而如果是同上加同,不僅不能產生新的事物,甚至會有走向滅亡的危險。[58]《左傳·昭公二十年》記載,晏嬰以烹飪菜湯和演奏樂曲為例來說明“和”的含義及其與“同”的區別所在,並以此為喻來闡明“和”(不是“同”)是正確處理君臣關係(實為人際關係中的一種)的準則,即“和”具有將多種不同因素、不同成分以一定的比例調成包含平衡、協調、和諧關係的“新”事物之義。可見,用作處理人際關係的準則的“和”,本指於不同意見或不同個性中求同存異以謀求一種“執中”或和諧的狀態;而“同”則指抹殺不同人的個性來謀求無差別的、單一性的一致之義。因此,隻有“和”(而不是“同”)才是正確處理人際關係的基本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