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職獎助學金
改革開放初期,我國在高等職業教育學生資助上一直沿用人民助學金製度。《關於普通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學生實行人民助學金製度的辦法》規定,高等師範、體育(含體育專業)和民族學院學生,以及中等專業學校中的師範、護士、助產、藝術、體育和采煤等專業學生的人民助學金,享受麵按百分之百計算。其他學生的人民助學金享受麵按75%計算。[6]隨著社會主義各項事業的興盛,人民助學金的弊端日益顯現出來,如國家財政壓力過大、管理混亂等,難以適應高等教育發展的需求。於是在1983年,教育部、財政部聯合發布了《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學生人民助學金暫行辦法》和《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學生人民獎學金試行辦法》兩個文件,主要內容為下調了人民助學金的發放比例,實行人民助學金與人民獎學金並行的辦法。文件規定師範、體育(含體育專業)、農林和民族院校學生100%享受人民助學金,煤炭、礦業、地質、石油院校(含單設專業)按學生人數的80%、其他各類院校按學生人數的60%編列預算;規定享受人民獎學金學生的人數暫按本、專科學生總人數10%~15%評定,可分為幾個等級,每個等級的金額應有高低之別,最高金額每年以不超過150元為宜。這兩項辦法雖然在某種程度上沿襲了人民助學金製度,但是縮小了人民助學金的資助範圍,並且增加了人民獎學金,這是我國高校學生資助製度改革的一個重要裏程碑。[7]
1986年,國務院批準了《關於改革現行普通高等學校人民助學金製度的報告》,決定試點實行獎學金和學生貸款製度,逐步取消人民助學金製度。1987年,國家教委、財政部發布了《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學生實行獎學金製度的辦法》,文件將獎學金分為三種,分別是優秀學生獎學金、專業獎學金和定向獎學金。優秀獎學金用於鼓勵德、智、體全麵發展的優秀學生,分為三個等級:一等獎學金,每生每年350元,按本、專科學生人數的5%評定;二等獎學金,每生每年250元,按本、專科學生人數的10%評定;三等獎學金,每生每年150元,按本、專科學生人數的10%評定。專業獎學金用於鼓勵報考師範、農林、體育、民族、航海等專業的學生,分為三個等級:一等獎學金,每生每年400元,按學生人數的5%評定;二等獎學金,每生每年350元,按學生人數的10%評定;三等獎學金一律按原助學金的標準發給,占學生人數的85%。定向獎學金是為立誌畢業後到邊疆地區、經濟貧困地區和自願從事煤炭、礦業、石油、地質、水利等艱苦行業的學生設立的,也分為三個等級:一等獎學金,每生每年500元;二等獎學金,每生每年450元;三等獎學金,每生每年400元。三類獎學金的資助對象、資助標準及評定比例存在較大的差異。這次的獎學金製度改革主要是對學習成績優良的學生進行鼓勵,引導學生選擇某些專業,以及滿足一些行業和地區對高校畢業生的需求。[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