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注兒童的生存權益
新中國成立以來,黨和政府十分重視兒童的權益保護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法律都規定了兒童所享有的權益。
20世紀70年代,隨著醫療條件的改善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兒童死亡率大幅度下降。[1]1978年開始全國逐漸普及兒童計劃免疫工作。20世紀80年代成立計劃免疫專家委員會,與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合作,進一步推進我國的計劃免疫工作。1989年聯合國授予中國衛生部衛生免疫司一枚聯合國兒童生存銀質獎章,以肯定我國兒童計劃免疫工作取得的成績。
1975年國家開始將製定兒童生長發育的標準列為全國醫學衛生領域的重點研究項目。1987年經國務院批準,國家統計局及有關部門對全國9個省(直轄市、自治區)的84個市(縣)0~14歲兒童的發育、健康和預防接種等情況進行了調查。
1985年12月,衛生部頒發《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製度》,將嬰幼兒飲食、健康檢查、衛生消毒、預防疾病等方麵的工作進一步製度化,確保嬰幼兒的健康與安全。
可以說,在各方麵的不斷努力下,這一時期兒童的生存權益得到了基本保障,營養狀況不斷改善,生長發育水平有所提高。
(二)明確兒童教育與發展目標
1979年11月8日,教育部頒布了《城市幼兒園工作條例(試行草案)》,這是我國改革開放以後頒布的第一個幼教法規。該文件指出,要對幼兒進行初步的全麵發展的教育,使幼兒健康、活潑地成長,為入小學打好基礎。
1981年10月,教育部頒發了《幼兒園教育綱要(試行草案)》。同20世紀50年代的《幼兒園暫行教學綱要》相比,1981年的《幼兒園教育綱要(試行草案)》將“教學”改為“教育”,體現對學前兒童年齡特點的尊重。《幼兒園教育綱要(試行草案)》規定幼兒園的主要任務是:對幼兒進行體、智、德、美全麵發展的教育,使幼兒身心健康活潑地成長,為入小學做好準備,為造就一代新人打好基礎。該文件規定幼兒園的教育內容有生活和衛生習慣、體育活動、思想品德、語言、常識、計算、音樂、美術等八個方麵,要求通過遊戲、體育活動、上課、觀察、勞動、娛樂和日常生活等教育手段來完成,以防止幼兒教育小學化、成人化。